纠正一起刑事案件执行时间错误

2019-05-16 15:46: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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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罪犯刑罚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时,发现曾被辽宁省葫芦岛市某县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邓某有重大涉黑嫌疑,希望葫芦岛市检察院协助核实该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经查,罪犯邓某,四川省仪陇县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辽宁省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为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

  南充市检察院在排查案件时发现,邓某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计算。因此,即使该案判决书2015年1月13日即被送达至罪犯和检察院,缓刑考验期最早应从2015年1月24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最早应当是2017年1月23日。因此,辽宁省某县法院对这一期间的认定显然有误。

  2017年9月28日,邓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又被四川省仪陇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该罪的犯罪时间是2017年1月22日,但仪陇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刑罚时,并没有认定邓某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因而未对其作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决定。

  葫芦岛市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启动检察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迅速调取案件事实材料和法律文书,并加强与四川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实地了解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听取相关办案细节。

  在葫芦岛市检察院依法监督下,辽宁省某县法院及时纠正错误:一是根据该案判决送达时间即2015年1月20日计算,该判决生效之日应为2015年1月31日,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1月30日止;二是对邓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目前,葫芦岛市检察院已将邓某寻衅滋事一案的纠正结果及全部法律文书,完整反馈给南充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