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不是“免罪金牌”
上海嘉定一商业广场多座写字楼内多处发生火情,经查为一轻度抑郁症患者所为。经鉴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日前,该男子已被嘉定区检察院批捕。
案发当天早上,该商业广场写字楼的物业主管接到保安电话,称广场内一栋写字楼的7层着火,该火情还在处理的时候,又有保洁人员称该楼5层的楼道铭牌和8层的卫生间也发生火情。物业主管立即意识到这并非意外,随即报警。与此同时,该广场另外两栋写字楼内也发现有多处火情。因处置及时,并无人员伤亡。
当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抓获。经鉴定,张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处于轻度抑郁,目前处于疾病缓解期,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有受审能力。其家人介绍,自2017年年中起,张某失业至今,并一直在服药。
据张某供述,他曾在该商业广场内担任保安。案发当天,他自觉心中郁闷,想要发泄,于是购买打火机,溜进广场的写字楼内,点燃楼内公司门口的广告铭牌、电梯内的广告牌以及厕所内的禁烟标志等共5处易燃物。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放火的地点系商业广场写字楼内,属于公共地点。他在5个不同地点放火,点燃的物品又均是可燃物,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人身及财产安全。另外根据司法鉴定,虽然张某有轻度抑郁,但作案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日前,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张某依法批捕。
承办检察官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即构成该罪,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放火罪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构成该罪的主体;另外,精神疾病并不等于免责或者减责,虽然本案的行为人具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经鉴定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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