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量做减法 办案质效做加法

2018-09-18 14:49: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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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18日讯 近日,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来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接受该院侦查监督部员额检察官邬云霞的讯问,被不批准逮捕的他再次向检察官保证,自己会随传随到,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今年8月初,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首次在杭州市范围内出台了《常见轻微刑事案件不批捕标准指引》(下称《指引》),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捕与不捕”作出明确规定。《指引》对轻微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的基本定义、适用条件、禁止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处理程序、公开听证、案件评查等八个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11个常见罪名,分条分点对不批准逮捕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如对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侵财类犯罪,明确区分不同的行为性质、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总结计算出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并将该具体数额确定为不批捕的适用标准。

  8月10日,邬云霞承办了一起盗窃案。在仔细审查该案后,她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小额盗窃4次,涉案数额1500元,财物均已被追回或退赔,涉嫌盗窃罪。根据《指引》要求,邬云霞结合该起案件中杨某的盗窃手段、次数、退赃退赔及认罪认罚等情况,对杨某涉嫌盗窃罪的量刑预判约五个月。同时杨某系初犯,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指引》规定,盗窃罪可能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缓刑,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员额检察官可以直接作出不批捕决定。据此,邬云霞在与侦查机关承办人确认杨某有取保候审条件后,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出无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轻微的不批捕决定。

  “我们积极探索新时代‘捕人少、治安好’的司法实践,努力在批捕量上做减法,在办案质效上做加法,为社会关系的自我修复留出足够空间。”该院副检察长陈利明说。据介绍,今年以来,该院积极探索对审查逮捕案件开展量刑分析预判,以预判结果倒逼批捕质量提升。截至目前,该院审查逮捕案件捕后轻刑率为2.6%,审前羁押率控制在58.2%,通过积极探索降低轻刑案件的逮捕率,办案质效有了明显提升。

责任编辑: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