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评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18-08-31 11:38: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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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31日讯 8月22日,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豆瓣一方称,评论都是网友基于对影片的感受而进行的评价,豆瓣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电影《逐梦演艺圈》不能因为评分低或者未达到预期就认为侵犯了名誉权。

  影评对一部影片的影响有多大?正常影评与侮辱诽谤的区别是什么?发布侮辱诽谤影评是否构成侵权?平台在其中有着怎么样的责任……此案的开庭,引发了社会舆论对“影评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一话题的深入思考。

  出品方:质疑豆瓣2.0评分,要求道歉删评

  公开资料显示,电影《纯洁心灵·逐梦演艺圈》是由北京实传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实传创公司)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志飞自编自导,主要讲述某影视院校青年教师文天阳与自己的学生在四年的学习生活中共同成长的故事。2017年9月22日,该片在国内上映,5日后宣布撤档。

  “影片上映当日,豆瓣网锁定评分是2.0分,造成影片被公众误认为是‘极烂电影’,导演被误认为是‘极烂导演’。”关于影片撤档原因,实传创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因为遭到豆瓣锁定评分,影院不予排片或减少排片,公众不去观看,并出现大量负面信息,影片才被迫撤档,这给实传创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

  发现评分问题后,实传创公司方面曾联系豆瓣,但双方沟通未果。实传创公司称,不但未得到有说服力的回复,影片及导演还在豆瓣遭到持续恶意攻击,且大部分评价和打分出现在影片撤档之后,属于跟风性、报复性评论。

  该代理律师强调,实传创公司被污蔑为“碰瓷”豆瓣,影片被网友流传为史上最烂片、豆瓣最低分电影,导演被流传为最烂片导演,这给实传创公司造成了极差的社会影响。

  实传创公司提到一组数据,总票房仅230多万元的影片,在豆瓣网平台有4万多条评论。其代理律师表示,多数评论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极大地误导了公众,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同时,许多网络评论者造谣传谣,以侮辱性语言对上述影片及人员进行诽谤。

  “作为平台管理者,豆瓣未尽到谨慎审查及管理义务,严重侵犯了实传创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实传创公司起诉豆瓣网经营者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在豆瓣网及其官方微博等平台发布公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立即删除所有关于该影片的不实评论,停止侵害。

  豆瓣:出品方应接受大众的客观评价

  开庭当日,实传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影片导演毕志飞出庭。“我们遭遇了非常奇怪的现象。”他说,影片上映首日,被豆瓣锁定评分2.0,这与热评区放出的评论不符,当时有很多二星到五星的评论。我们进行交涉后,评分突然变成2.7,后来又变成了暂无评分。

  针对毕志飞提到的评分变化,豆瓣员工回应说,评分系统会定期自动重新计算,因此会出现评分的变化,发现存在大量水军后,系统就自动关闭了评分。

  对于为何热评区多星评论未被计分的问题,豆瓣员工表示,豆瓣电影评分以“一人一票”的形式,采用大众评分的简单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出总评分,没有权重差别。为保证评分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计算总分时,评分系统会过滤掉“非正常评分”,主要包括评分行为被系统判定为操纵、水军、评论内容违法违规、不在公开放映前的评分,以及评分的用户账号信用不足等情形,“有些打分行为未被计分,是被系统判定为了非正常评分。”

  豆瓣员工强调,评分是由网友根据其对影片的评价自行打分形成的分数,且评分系统会定期自动重新计算,纳入评分意见。评分评论是网友基于对影片的感受而进行的评论,出品方应该接受大众对影片的客观评价。

  “我们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中立的影视评分评论服务,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豆瓣员工说,实传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豆瓣有侵犯其名誉权的评论,也并未向豆瓣发出有效通知。目前,豆瓣已对涉案影片的非正常评分及违规评论进行处理。实传创公司的请求和依据均不成立,请求驳回他们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未当庭宣判。

  专家:恶意刷低分涉嫌侵权

  记者注意到,关于电影评分的讨论不断。《人民日报》曾发文称,豆瓣、猫眼电影评分面临信用危机,恶评伤害电影产业。文章提到,《长城》上映后,微博大号“亵渎电影”践踏评论底线,发布“张艺谋已死”进行恶意人身攻击,引发口诛笔伐;豆瓣为《摆渡人》恶意刷一星事件,掀起轩然大波。

  对于电影评分频遭质疑的问题,多位专家均表示,不同观众的理解能力、欣赏能力不同,对同一部影片的评价不同很正常。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分析说,因为每个人的主观感受不同,对影片好坏的评价标准也不同,而平台监管措施不到位,没有管制到竞争者恶意刷分的行为,比如水军刷分等,也会引发对评分的质疑。同时,不排除有平台会出现不客观的统计情况,比如操控评分。

  “如存在人工改分、干预评分的情况,会给观众在决定是否观影时造成错觉,进而可能造成影片的收益不如预期,造成影片权利人的预期收益受损。”王军说,如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低分影评是恶意刷分造成的,则恶意评分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侮辱诽谤,权利人可告知平台删除相应评论,平台置之不理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通过虚假好评,使得“烂片变好片”的,会误导消费者消费,对其他影片而言,是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属于违法获利。而弄虚作假给影片差评的,会损害消费者及该影片权利人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维权,也可要求电影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观影评价对影片未来的票房情况、潜在用户有巨大影响,恶意评分、评价会损害影片权利人的潜在交易机会,通过评价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记者注意到,出于“反水军”的需要,平台会对“非正常评分”及违规评论进行处理。“对平台评分依据存疑时,影片权利人有权要求明确依据。”王军认为,平台公开筛选依据,能打消权利人的疑惑,减少不必要的争论与纠纷,使影评能在公平、公正、客观的环境中作出,有利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平台确认存在异常评分的,要能说出依据,理由要能服众。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平台可以选择不公开,但平台不能滥用‘商业秘密’,侵害民众的知情权。”邱宝昌认为,同一题材影片的评分依据应统一,同时要有所侧重,观众可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打分。

  胡钢表达了不同看法,认为影片权利人质疑评分较低,要求平台公开评分、筛选依据的“没有道理”。他说,有些东西是不断调整、变化的,一旦公开就可能被对手掌握,“没办法进行公开”。目前来看,网上的影片评分整体还比较公允,如影片的大部分评价都比较低,权利人应该进行反思。

  同时,胡钢提出,要鼓励平台独立经营,维持比较平衡的生态,而不是走向垄断。如相关平台被整合成一家,市场就无法进行充分竞争,也更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这是最糟糕的”。

  提醒:评论要有边界意识

  “电影一般般,凑合着看吧。”“电影很好看,讲了一个微缩社会的发展史。”“缺乏动人细节、叙事和剪辑都很凌乱。”……观影结束后,不少人喜欢在网上发表观影感受。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网友有言论自由,但权利行使要有边界意识。

  邱宝昌表示,网友可自由发表观后感,对电影故事性、思想性、喜爱程度、演员表演等进行评论,但不能捏造、虚构事实,不能使用侮辱、诋毁性语言。“网友要坚持诚实信用,根据真实感受评价影片。”

  胡钢认为,文化娱乐行业比较特殊,公众人物对于一些比较激烈甚至贬损的言论,应给予最大限度的容忍。通常情况下,一些激烈评论出现后,会有人对其进行反驳,网络也有自净能力。

  如何区分是正常影评还是侮辱诽谤?王军分析认为,正常影评往往是观众带着自己的理解,对电影的导演、演员、镜头语言、剧情等进行分析和评论,这既能帮助导演开阔视野,也能影响观众对影片的理解和鉴赏,进而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电影艺术的发展。但当观众带着主观恶意,虚构与影片实际内容不同的事实诋毁,宣泄个人不满,给影片带来被迫下线、相关主创人员遭受谩骂的影响时,可能就构成侮辱诽谤,侵犯了影片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名誉权。

  网络是个开放空间,大量影评会在网上得以展示、发酵。“作为评分、评论服务的提供者,平台对于网友所发布的信息,负有‘通知+删除’的义务。”王军说,在接到被侵权人有效通知后,平台应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侵权,从而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当观众的影评构成对于影片或者相关主创人员的侮辱诽谤,平台未尽到自己合理义务的时候,会构成对于相关主体的名誉权的侵犯。”

  对此,邱宝昌也表示,接到观众举报后,平台应该及时处理。发现存在虚假评论的,平台可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改正,明知存在虚假评论问题,而不要求改正的,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

  “平台要保证用户的评论可以及时公布、有效地展示出来。”胡钢说,对于明显超出正常评论范畴,侵犯他人权利的评论,平台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删除、屏蔽、隔离。对于那些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核心利益的评论,平台不应进行公开公布。

  在采访最后,王军建议,观众在观看电影时,要尽量客观地作出评价,注意言辞,反对无下限的侮辱谩骂行为。同时,网络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影片权利人反映的恶意差评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处理,避免扩大给影片带来的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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