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意识与株连
执行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也不断催生出社会上俗称的“老赖”,甚至出现教科书式的“老赖”,引起社会舆论的热烈争论。古人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很多人就是赖着不还,也不履行法院的法律文书。一方面是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是“老赖”及其家庭依然过得潇洒滋润。这种情况的累积会使得整个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受到损害,所以国家开始依法治理“老赖”,设置失信人黑名单,并限制其相关消费。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治理“老赖”的过程中,人们对于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做法有不同的看法。7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发布《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家长们一封信》,向31名已查实其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失信被执行人明确提出,若不履行法律义务,其子女将被禁止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有的人认为这种做法值得称赞,并用相关数据说明效果良好;也有的人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受教育权的实现,存在“株连”之嫌。
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不同也会生成不同的法律承担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我们经常会看到“株连”现象,最为典型的就是一人犯法,全家被砍头的情况,甚至出现株连“三族”或“九族”的现象。在民事领域,也出现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现象。这种“株连”现象的背后并不是一种个人责任,而是类似于一种“团体”责任。个人背后代表着一个家庭或家族,并不是纯粹的个人自身,因此在“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同时,也往往出现“一人犯错,株连全家”的现象。
那么“老赖”子女上学受限制算不算一种“株连”呢?当然不是。因为现代法治追求的是一种个人责任原则,承认每一个个体的自由意志,也因此要求对自身的行为各负其责。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是孤立的个体,个人责任承担的后果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人,尤其是周围的亲人。对于欠钱不还的“老赖”而言,将拥有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是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将个人财产用于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行为与自身责任的履行是相冲突的,至于这种非必需的消费是指向子女还是父母并不是重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也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消费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老赖”子女就读公立学校或非高收费私立学校,是不被禁止的。
治理“老赖”行为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树立和培养个人责任意识的艰巨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不能因为追求效果而忽视或违背现代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诸如在实践中也出现因为父母一方是“老赖”而无法被大学录取的情况,这是典型的身份株连,应该引以为戒;另一方面也应该细化相关规则,比如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受教育所需花费的性质有所不同等,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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