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防线
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益阳商人吴正戈雇人偷拍法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日前在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吴正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吴正戈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表明了司法机关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人身、财产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事实再次说明,法治社会公民应当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如果利益诉求脱离客观理性、表达方式偏离法治轨道,结果不仅会事与愿违,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具体来说,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还明确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就吴正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来说,根据安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吴正戈因不满益阳市有关法院对涉及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和非诉行政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雇佣张李理等人,采取在汽车底盘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的方式,多次对益阳市相关法院的多名法官及其家人的行踪进行定位,并实施跟踪、偷拍;吴正戈还通过张李理找公安民警和移动公司员工购买或索要,非法获取益阳市相关法院多名法官及其家人、相关案件委托代理律师及其家人的住宿、消费、出行、房产、车辆、住址、户籍、通信记录等个人信息。其中,吴正戈为主组织并亲自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住址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由上不难看出,吴正戈出于对相关案件民事诉讼和非诉行政案件不满的犯罪动机,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实施了雇人窃取、购买、索要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首先,吴正戈雇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住宿、消费、出行、房产、车辆、住址、户籍、通信记录等,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典型“公民个人信息”。其次,吴正戈雇佣张李理等人,采取在汽车底盘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的方式对公民的行踪进行定位,并实施跟踪、偷拍;而且还通过张李理找公安民警和移动公司员工购买或索要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最后,吴正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仅是其为主组织并亲自参与非法获取的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就达807条,远超过500条以上,达到了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毋庸置疑,从吴正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来看,吴正戈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安乡法院根据吴正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吴正戈有期徒刑四年,可谓定性准确、罚当其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要求,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诚然,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民主监督权利,但是上述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法治的原则和要求,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特别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举报官员涉腐行为,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或者方式提供线索或者搜集证据,如通过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等,而且要围绕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来提供证据,不得通过窃取、胁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当然也不能把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