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开明性

2018-07-03 09:41: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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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小红

  长期以来,学界关于“法系”的划分一直众说纷纭,比如有四大法系说、十六法系说等等。中国学界巨擘梁启超接纳并引进了四大法系说,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他力拨当时国际学界对中华法系的误解与歪曲,深为中国古人缔造的法系而自豪。1904年,他撰文《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指出:“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其余诸法系,或发生早于我,而久已中绝;或今方盛行,导源甚近。然则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

  中华法系“最足以自豪于世界”的原因在于它所具有的开明性。所谓“开明”,《辞源》解释,意为“通达事理”。正因为通达事理,中华法系在两千年的发展中呈现出兼容并蓄的胸襟,即不固守一端,根据时势,择“理”而从。

  中华法系是兼容并蓄的产物

  众所周知,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七雄逐鹿。奉行法家学说的秦国最终统一了各诸侯国,取得了胜利。统一的秦王朝依据法家的理论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其中以刑罚为主的律制最为完善。秦始皇自诩为“诸事皆有法式”,而时人称秦政“专任刑罚”。汉人否定了秦王朝的严刑峻法,但并未完全抛弃秦制,汉初立法,丞相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代统治者显然没有因为王朝的更替而将秦制完全摒弃,而是审时度势,取秦法中宜于时代发展的制度进行改造,制定了汉律。“宜于时者”便是汉初统治者认定的“事理”。汉武帝时“独尊儒术”,开始了在儒家思想指导下,融合诸子学说,礼法合一的进程。儒家之“理”成为立法的根据,法律再也不局限于秦朝的“专任刑罚”,而是礼法并举,以礼为主。在儒家思想指导下,礼乐的教化作用大大加强,法律不再仅仅是一个“惩恶”的工具,更是“扬善”的引导。既惩恶,又扬善,正是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也许是旁观者清,对于中华法系的这一特点,西方的一些启蒙思想家常常提及。比如法国思想家伏尔泰在比较中西法律时说,法律在中国的作用比在西方更大,因为中国的法律不只是“禁止”和“惩罚”,而且更有“引导”与“旌表”,这一点正与当下学界热议的“软法”不谋而合。一部二十五史在为帝王将相立传的同时,竟然也为草民百姓,甚至是“不知其名”的无名氏辟出一席之地以表彰道德卓著者,法律的引导作用在旌表制度中发挥得淋漓尽致。古代中国,“惩恶”有朝廷的律法,这一点对于当下的人们来说并不陌生,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的古代公案传奇故事几乎都会说到朝廷的律法。但是,对于负有扬善使命的中国古代旌表制度,知道的人也许就不那么普遍了,抑或现代人压根就没有把儒家所倡导的旌表制度视为法律。然而,还原古人的法律生活环境,旌表不仅是中华法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与刑罚相比,其更是占有主导的地位。正是因为有了旌表制度,儒家“以理服人”的王道才逐渐缓和了法家“以力服人”的霸道所带来的尖锐的社会矛盾,为中华法系打上了王霸并用的烙印。礼法融合,以礼为主的中华法系的形成,表现了中国古代政治家的成熟和思想家的智慧,也说明了中华法系有博采众家之长的强大的包容性。由春秋战国时期的两个对立的学派,发展到汉代时的相互融合,以至形成以兼容并蓄为特征的中华法系,正是中国古人“通达事理”的产物。

  中华法系是仿效自然的产物

  自然界的万物有序,博大和谐为中华法系提供了最好的效法模式。相信“天行有常”的自然规律,是中华法系在发展中吐故纳新、代代相继、不断完善的重要理论基础。因为崇敬自然,中华法系较早地摆脱了神权的笼罩和控制,将对人的关怀置于了至关重要的地位。“民本”“明德慎罚”“疑罪从轻”“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等法律主张数千年一脉相承。中国古人将人类看作是自然的一部分,将遵守自然之道视为天长地久之道。史书中记载的最古老的法令不是神授的条款,而是圣人仿效自然设立的维护自然、顺应自然的规范,“神农之禁,春夏之所生,不伤不言”。对自然的效法,使中华法系的内容博大精深,自然中的阴阳消长,不仅促使中华法系礼法兼备,而且促使教化与刑罚在法的体系中协调并存。自然的无穷变化却又万变不离其宗,促使中华法系因时、因势而变法却又始终坚持对善法的追求。自然对万物的哺育与一视同仁,使人们感悟到“上天有好生之德”,中华法系中的恤刑、录囚、死刑复奏等带有儒家仁政色彩的制度因此而出现。

  中华法系的开明性还体现在它对执法“平等”的追求上

  无论是以儒学经典为主要考试内容的科举制度,还是法家所强调的治国理政“刑无等级”,以至后来广泛传播的民间俗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都是在古代社会的前提下,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的平等。中国古代的“王法”,除皇帝外,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立法上的亲亲、尊尊的等级规定,并不妨碍执法上的平等。尽管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负有不同的义务,但是“违法必究”却是全社会的共识。朝廷高官、封疆大吏、皇亲国戚、王公贵胄,只要作奸犯科,触犯了法律,便有可能沦为阶下囚。扶弱抑强、执法如山的清官、循吏永远是人们歌咏的对象——这种歌咏绝非单纯是人治思想的反映,因为人们颂扬清官、循吏的主要内容是他们在法律与豪强博弈时选择了法律而不是权势。当宋代清官包拯打开开封府衙的大门,允许有冤情的百姓直接到开封府堂上陈述曲直时,“贵戚官宦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而百姓却拍手唱道:“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包拯斩驸马为民女伸冤、断阴阳案等传说,虽出自文学虚构,但它的广泛而持久的流传却反映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观是何等的深入民心。当明代的县令海瑞将上司胡宗宪之子的奢靡之资没收入国库时,身为总督的胡宗宪对这位刚直不阿的下属也只能随之听之,无可奈何。海瑞认为,“道理法度”要求法律“与其曲小民,宁曲乡宦”。即在法律面前,小民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而官宦乡绅应该受到更多的约束。这也是当海瑞去世时,为什么会出现“小民罢市”、沿江夹道穿着孝服为海瑞出丧的感人情景的原因,史书这样生动地描述了当时的情景:“小民罢市,丧出江上,白衣冠送者夹岸,酹(把酒洒在江中)而哭者百里不绝。”当西方中世纪贵族庄园制下的农奴连法庭都无权踏入的时候,生活于中国的普通百姓却可以拦轿告状、击鼓鸣冤,甚至将冤情直诉于朝廷或皇帝,在古代社会中,这种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开明的表现,因为它对于防止当时的冤狱滥刑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中华法系的开明性曾使许多西方思想家、学者以为中华帝国的专制就是他们向往的“开明专制”。生活于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魁奈在《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中写道:“我从有关中国的报告中得出结论,中国的制度系建立于明智和确定不移的法律之上,皇帝执行这些法律,而他自己也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而当今美国学者络德睦在《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中更是直言道,虽然很多东方主义倾向将中国设想为“没有法律的与缺乏主体性的”国家,但是“早期美国人的中国观在很大程度上是赞许(中国)的。例如,托马斯?杰斐逊将中国秉持的有节制的‘不交往’外交政策誉为年轻美国的理想选择;而本杰明?富兰克林则被儒学伦理及其‘对人类的绝佳影响’所吸引。事实上,在许多方面美国国父们对理想政府所持的观点与儒家学说类似,毕竟,由富有德行的统治者与文人官僚统治的一个和平、稳定的农业帝国,无疑对这个年轻的国家(美国)具有巨大的诱惑力”。

  其实,即使今天,在法律的发展变革中,我们也可以时时感受到中华法系开明性所带来的巨大效益。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的快速发展及与国际接轨,正是中华法系兼容并蓄、择理而从的历史延续。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