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齿美白不成竟致十级伤残
本报讯 本想美白牙齿,却被医师告知牙齿还有其他问题,一番治疗,牙齿美白不成,健康牙齿却受损,遭遇这一切的严女士,最后发现接诊医生竟无行医资质。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海某口腔门诊部被判赔偿严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2015年12月底,严女士为美白牙齿,前往上海一家口腔门诊部就诊。经过诊断,门诊部李医生称要拔掉严女士3颗智齿,并于同日拔除她左下1颗智齿。次年年初,李医生又告知严女士其牙齿有炎症,并在严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磨掉她下前牙6颗。之后,这家门诊部又为严女士拔除其右上1颗智齿。
前后6次就诊,严女士共支付医疗费及拔牙费2.6万余元。但这家门诊部的诊疗,不仅没能使严女士的牙齿达到美白效果,还对其健康牙齿造成损害。无奈,严女士只得求助于其他医疗机构继续就诊。
后严女士了解到,最初为她诊疗的李医生并无医师执照,且使用化名行医。严女士认为门诊部的诊疗活动违反诊疗常规,已对其造成损害,故诉至黄浦区法院,要求判令门诊部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庭审中,门诊部则辩称,其没有医疗过错,严女士在其他医疗机构接受过诊疗,损害由其他医疗机构造成。门诊部负责人还表示,严女士所称李医生并非其雇员。此外,对严女士的诉请项目及金额,门诊部存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卫生主管部门对这家门诊部进行检查的笔录中载明,为严女士做牙齿美白治疗的李医生,使用化名行医,其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为严女士书写病历,其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门诊部的诊疗行为致严女士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对该鉴定意见门诊部并不认可,认为严女士的“智齿”符合拔除特征,不能等同于正常牙齿缺损、脱落的情况。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严女士的原生牙齿确系在门诊部接受诊疗过程中,被拔除或磨损,而门诊部作为口腔科医疗机构,其为严女士实施诊疗活动的主要工作人员并不具备法定资质,也未书写门诊病历。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人已到庭就门诊部辩称作出明确答复,并就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及依据作出科学、充分的说明,而门诊部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严女士在其处寻诊、就诊的具体内容,亦未能举证其对严女士的诊疗活动符合相关医疗规范。据此,法院认定,门诊部在对严女士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对严女士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汤峥鸣 朱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