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贩毒家庭的“穷途末路”
陈兼流,一位年近花甲的老人,本应安居家中享受晚年,此时却和妻子罗美卿、儿子陈亚弟、外甥郑伟一同在看守所的铁窗之内等待法律最终的制裁……祖籍广东的陈兼流,自幼在海南省万宁市的农场中长大,上世纪80年代末回到广东陆丰以骑三轮车拉客为生,后来因怕吃苦,在亲戚“螺丝”的拉拢下,走上了贩毒之路。2015年11月以来,这一家人在广东陆丰购买毒品,并通过省际客运大巴将毒品托运至海南万宁贩卖获利,一家人成了名副其实的“贩毒家庭”。
2017年6月23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陈亚弟被判处死刑,其他三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12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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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处两地大巴运输 家人合伙贩卖毒品
2016年3月17日14时许,由广东揭阳驶往海南三亚的海南海汽运输集团三亚分公司的一辆客运大巴车,缓缓停靠在了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高速出口。一名早就等候在一旁、驾驶白色长安越野车的黑壮男子走上前,刚刚接过大巴司机递来的用浅绿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纸箱,两人就被快速围上来的公安人员控制。这一幕,正是公安部督办的毒品目标案件的抓捕现场。
时间回到3天前。3月14日12时,远在海南省万宁市的陈亚弟给等在广东省陆丰市的母亲罗美卿打电话,指示罗美卿让陈亚弟的儿子陈某权把钱拿到祠堂角给“螺丝”;同日,陈亚弟与“螺丝”约定第二天晚上拿货。3月15日22时,陈亚弟与儿子陈某权电话联系,让他开车载上罗美卿“拿条袋子去阿公那条街取货”,20余分钟后,陈某权电话回复父亲陈亚弟“载着奶奶办完事回来了,那条街很难开车,路上没有人看到,已经捆好了,是一箱货”,陈亚弟让陈某权告诉奶奶罗美卿“第二天早上拿去托运”,并提醒“不要用消炎袋包装,用箱子”。3月16日9时许,陈亚弟电话联系海汽省际快车的大巴车司机刘某忠,问清车牌号和车辆行驶时间,约好通过大巴车从陆丰托运一件“拜老爷拜神”的货物到万宁;10时许,陈亚弟先后两次电话联系罗美卿,告知去托运货物的时间及车牌号,并让罗美卿去办理托运;11时许,罗美卿回电陈亚弟说“寄好东西了”,并埋怨陈亚弟打电话晚了差点寄不走货。翌日,罗美卿先后两次电话询问陈亚弟是否收到货,但由于16日晚海上大雾,车辆晚点,17日下午2时才到万宁长丰高速路口。
陈亚弟自以为一切天衣无缝,殊不知早在2015年6月,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民警在工作中便发现一名叫“阿弟”的男子遥控指挥,由“阿三”“二姐”长期从广东陆丰购买大量毒品后,将毒品托运上广东至三亚的客运大巴,以海南万宁为窝点,将毒品贩往以三亚为主的海南省各地。2016年3月15日,三亚禁毒支队在侦控下得到消息,一批冰毒将从广东陆丰运至万宁,遂联合陆丰当地警方展开跟踪侦查,当“二姐”罗美卿在陆丰霞湖高速路口托运时,侦查员随即一同上车,沿途与三亚禁毒支队联系。在陈亚弟的表哥郑伟前往领取时,被禁毒支队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前往万宁市长丰镇一家名为“三角路风味店”的饭店将“阿弟”陈亚弟、“阿三”陈兼流抓获;与此同时,汕尾市警方在汕尾抓获“二姐”罗美卿。在将各被告人押解回三亚后,在大东海派出所办案区,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郑伟面前开箱检查,箱内有一些黄纸、咸鱼和20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后经鉴定,这20袋疑似物均为甲基苯丙胺,即俗称的冰毒,净重19.78千克,含量为77.3%。经审查,陈亚弟组织的贩卖毒品并不止这一起。
2016年3月3日,陈亚弟与“螺丝”电话核算其拿的东西是几箱,还欠“螺丝”多少钱。3月4日晚,陈亚弟致电广东省潮州市农村客运现代公司的大巴车司机陈某周,称其要从广东陆丰托运一件货物到海南万宁。次日陈某周驾驶大巴车抵达陆丰霞湖高速路口时,陈亚弟电话指挥其父亲陈兼流去托运毒品。随后,陈兼流让罗美卿将一件塑料编织袋包装的内装10千克冰毒的纸箱托运上大巴车。3月6日,郑伟在陈亚弟指使下驾驶车辆取走该纸箱,并送给陈亚弟。据郑伟供述,3月7日中午,其受陈亚弟指使,用茶叶礼品盒将毒品送至了万宁北坡月塘村路口给了“二哥”。
遗憾的是,警方尚未掌握“螺丝”“二哥”等人真实姓名、身份及落脚地点,未能在本案中一并抓获。案发之时,陈亚弟的儿子陈某权刚刚14岁,警方两次前往广东寻找陈某权未果,其就读的学校称其离校后未返校,现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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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供述五花八门 顶罪抵赖各怀鬼胎
本案破获地在海南万宁,海南省公安厅将案件指定由三亚市公安局管辖,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由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将案件指定由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因罗美卿、陈兼流、郑伟未聘请律师辩护,受案后法院即为三人指定了辩护律师。2017年3月16日,三亚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四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各自的辩护意见。陈兼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多次反复,偶尔供述陈亚弟联络购买、指挥托运毒
品,但大部分情况下对所有犯罪事实大包大揽,有为其儿子陈亚弟脱罪之嫌;陈亚弟、郑伟避重就轻,只认可部分事实;罗美卿则妄图脱罪,一概否认。
陈亚弟辩称其没有运输、贩卖过10千克毒品,3月17日被查获的19.78千克毒品是“螺丝”让其代为保管。其辩护人亦认为贩卖毒品10千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陈亚弟的保管行为,指控陈亚弟贩卖毒品19.78千克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毒品未流入社会,恳请对其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罗美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表示其没有托运过毒品,也没有贩卖过毒品。辩护人认为其不具备运输、贩卖毒品的主观动机,没有犯罪故意,对毒品及毒品贩卖过程一无所知,应为无罪。
陈兼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且在供述中表示两次毒品贩卖均为其联系“螺丝”购买,其联系省际客车,并指使罗美卿送货到高速路口办理托运。其辩护人则认为陈兼流是受陈亚弟指使托运毒品,应只构成运输毒品罪。
郑伟辩称,陈亚弟让其帮忙接货,自己对货物是毒品一事并不知情。其辩护人同意郑伟的辩护意见,认为郑伟并不知道领取的包裹是毒品,主观上没有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协助陈亚弟贩毒的共同故意,公诉机关对郑伟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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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察秋毫厘清事实 贩卖毒品罪名成立
三亚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以陈亚弟为首的家庭团伙长期从事贩卖毒品活动,陈兼流、罗美卿均不同程度地参与毒品犯罪,陈亚弟联系购买毒品,陈兼流、罗美卿领取毒品并打包从广东陆丰托运至海南万宁,陈亚弟贩卖出去获利。在此犯罪活动中,陈兼流、罗美卿二人均有贩卖、运输的主观故意,其二人与陈亚弟系共同犯罪,三人均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陈亚弟、罗美卿参与两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共计为29.78千克甲基苯丙胺;陈兼流参与一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为10千克甲基苯丙胺。
郑伟明知陈亚弟贩卖毒品,仍帮陈亚弟去万宁长丰高速路口接货,并送毒品给陈亚弟的下家,主观上有帮助陈亚弟贩卖毒品的故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本案两起犯罪事实均全部参与,数量共计为29.78千克甲基苯丙胺;但鉴于郑伟与托运人、运输者均无犯意联络,无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其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对于陈亚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查明多次的通话证据显示,两次毒品贩卖、运输过程,均为陈亚弟联系“螺丝”确定毒品数量及毒资,先指使陈兼流托运10千克冰毒至万宁,后指使罗美卿支付毒资、领取毒品并托运19.78千克冰毒至万宁,陈兼流、郑伟的供述,客运大巴司机的陈述亦证实了这一点,陈亚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亚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
立,法院不予采纳。
从陈兼流、郑伟的供述来看,罗美卿都参与了贩卖毒品。通话证据也显示3月14日、15日陈亚弟指使罗美卿送钱、取货、托运,罗美卿也积极询问陈亚弟是否收到货物;两名省际客车司机亦均指控罗美卿为两次托运货物的妇女。由此可见,罗美卿明知是毒品而积极参与到运输、贩卖的过程当中,虽然本案中罗美卿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仍然足以对其定罪,其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未得到法院采纳。
陈兼流始终供认自己参与了两次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但本案只有陈兼流参与三月初运输、贩卖毒品的证据,无证据指证其参与了第二次毒品犯罪。刑事案件定罪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公诉机关并未指控其参与3月17日19.78千克毒品犯罪的事实,法院亦不予审查。从现有的通话记录、郑伟供述、客车司机的指认等证据来看,陈兼流并非只按陈亚弟指示托运毒品,而是参与到运输、贩卖的过程中,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不成立。
郑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了其从2016年年初就知道其从大巴车上接到的货物为毒品,陈兼流的供述亦证实这一点,两名客运司机也指认出郑伟就是取货的男子,由此可见,郑伟明知是毒品而领取并给陈亚弟的下家送货,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称其并不知道货物为毒品并不符合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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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判处重刑 被告人上诉被驳回
2017年6月23日,三亚中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一审宣判。
鉴于在本案中,陈亚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陈亚弟2012年5月16日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后于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其是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陈亚弟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在确切的证据之下仍矢口否认,无认罪、悔罪表现,不能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陈亚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罗美卿、陈兼流、郑伟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罗美卿、陈兼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虽郑伟在庭审中辩称不知道取的货物为毒品未如实供述,但鉴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直较为稳定,均如实承认自己知道货物为毒品,并如实供述他人的犯罪过程,可酌情从轻处罚。郑伟贩卖毒品29.78千克,具有应当从轻、可以从轻的两个情节,判决被告人郑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三亚中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高院。海南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三亚中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于12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陈亚弟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后余思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家庭团伙式贩卖毒品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判,各被告人都被定罪量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然而,令人唏嘘的是,陈亚弟的儿子陈某权案发时年仅14岁,在不得而知自己的家庭靠贩卖、运输毒品为生的情况下,他就已经参与其中。陈某权生在这样的家庭中,无奈地走上了颠沛流离之路,其远离学校、远离家庭、远离故乡,过早体会到了贩毒给一个家庭带来的覆灭。
目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亦呈现多发趋势。如何更好地将未成年人隔离在毒品之外,应当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别让花季少年因毒品折翼,莫让青春沾染尘埃,需要家庭、学校、政府相关部门一起面对,共同谋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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