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客岂能甩脱监管

2018-01-05 11:14: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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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拍客内容审核队伍,健全审核机制,加大审核力度。

  用镜头记录故事,但他,不是摄影记者。上传视频挣收入,但他,不是电视编导。随着视频网站的走红,用相机或手机等数码设备拍摄图像或视频,上传网络分享,并获取一定的“打赏”,“拍客”这一新的职业形态应运而生。

  在以往,很多人将新闻记者称为“无冕之王”,随着国家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不断建立健全,新闻记者在新闻活动中也须遵守相关规定与纪律,不能任性而为。在这种背景下,伴随移动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拍客,却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若任其野蛮成长,则会导致潜在的社会管理隐忧。

  拍客通过一些商业网站分享拍摄的图片或视频从而获得打赏,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商业目的,不加以规范,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有些展览会、演出会等,未经允许就拍摄图片或视频上传至商业网站获取打赏,就属于著作权法禁止的行为,违者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拍客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此前,天津一名拍客拍摄男子当街殴打女子的视频并上传至网络,引发众多网络媒体转载,殊不知此乃两夫妻之间的打闹,最后夫妻俩诉至法院,拍客被判书面致歉并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此结局,可谓是损人不利己,当引以为戒。

  可在拍客队伍日趋庞大的当下,依靠被侵权方拿起诉讼武器促使拍客规范拍摄行为难以成为监管的主要渠道,一方面,被侵权方面临取证难、诉讼精力投入大、获赔金额低等诸多困难,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另一方面,诉讼的发生一般都是在侵权行为正在实施中或已经实施完毕,给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害基本已经形成,无法达到源头防控的目的。因而,相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应当尽快跟上。

  早在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就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标准。2017年6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正式施行,这些既是拍客在从事这一新兴职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规,也是拍客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第三方管理平台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监管职责、履行监管义务的硬性规定,更是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规范拍客行为、对拍客违法情形予以查处的基本遵循。这些规定既已实施,就应当将拍客行为纳入其中予以监管、规范。

  防止拍客任性,当从平台源头加以规范。如果平台能加大审核力度,防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流出,则拍客再有想法也是枉然。前不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拍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拍客内容审核队伍,健全审核机制,加大审核力度,把好拍客分享图片或视频上传关。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