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如何成长壮大
周强院长曾经明确指出:“少年法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挽救孩子的工作投入往往无法量化,也不应当量化。少年法庭不是寓言故事中的那个主张“我业治驼,但管人直,哪管人死”的医生,重心是挽救和保护孩子,价值无法估量。
近年来,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司法体制改革的“量化”性要求以及家事审判改革的影响等因素,少年法庭某种程度上出现了“生存危机”。很多地方纷纷撤并少年法庭,三十多年来所积累、形成的少年审判工作特色感觉正在逐步消失,很多同志对少年法庭的未来发展表示忧虑。基于此原因,笔者对如何坚持、完善、改革和发展少年法庭提出如下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建议一:研究清晰少年司法的“先议权”问题,合理确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在我国少年司法的现行制度设计中,有一个很基础的重要问题似乎没有得到认真对待,即处理未成年人罪错案件的“先议权”应当由谁来享有。也就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不法及危害社会的罪错行为,最早该由哪个机构来进行实质审查并决定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包括四种类型,而不仅仅包括严重刑事犯罪:一是虞犯行为,即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更加堕落,有严重犯罪之虞的行为,例如抽烟、喝酒、逃课、逃学、夜不归宿等,大部分国家都将这类行为规定为少年法上的罪错行为,主张提前干预;二是违警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三是触法行为,也就是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最后才是刑事犯罪行为。
在少年法理论上,这四类行为属于少年法上的“罪错”,属于少年司法管辖的范围,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主张这些罪错行为应当区别于成年人单独和专门对待,主张应当从普通刑事司法体系(包括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中分离出来纳入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管辖的范围,并且统一由少年法庭或者其他类型的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先议”,而不是公安机关梳理一遍,检察机关梳理一遍,然后再把要惩罚的行为交给法院决定怎么处罚。相反,是由法院(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首先进行审查,判断和决定这种罪错行为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法院“先议”遵循的是“保护优先”原则,只有极少数最为恶劣的、行为太严重的案件才还会被逆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向刑事法院起诉;法院先议的结果是,绝大多少罪错案件都会被留在少年司法体系中,作为保护案件进行处理,以体现“保护优先”。
为什么大部分国家会把“先议权”交给法院?这是因为,在理论上包括实践中都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追诉机关,他们都有着与生俱来的追诉主义欲望,所以“天然”不适宜代表国家去履行国家亲权责任和践行保护优先主义,所以要把先议权交给中立的法院。
在我国,到底公检法机关的哪一个最适合充当国家监护人角色承担先议职责,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关注和研究。我们会发现,现行制度设计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和成年人一样适用的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程序,公安、检察首先遵循的是“追诉标准”——达到标准的处罚或者批捕、起诉、不起诉,达不到标准的不管,然后经过公安和检察院梳理出来的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交给法院去定罪量刑。这种机制设置,和其他国家不一样。
我国已经到了可以考虑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先议权问题之时。目前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太窄,仅仅针对刑事案件,收容教养、工读教育、最长可到20天的治安拘留等等这些措施都不是少年法庭决定的,未成年人的虞犯行为、违警行为、触法行为都还没有纳入少年法庭的审理范围。我国目前在推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少年司法如何推行审判中心主义,这是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法院享有未成年人罪错案件的先议权,这应该也是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少年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两句话八个字:一是“提前干预”(虽然还没有达到刑事犯罪,少年司法也可以干预。二是“以教代刑”。成年人要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但因为是未成年人则不当做刑事犯罪处理,不过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要用保护处分替代处罚。
现代国家很多都没有把少年法庭放在刑庭范畴内,让少年司法从刑事司法中分离出来:一方面把还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案件纳入管辖范围,另一方面将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不当犯罪那样处理。这是各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做法。
1984年10月,新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当时是在刑庭中建立一个专门的“少年犯合议庭”,后来少年法庭逐渐从刑庭中独立出来。笔者以为,这三十多年的方向是对的,但是没有走彻底,很多地方少年法庭仍然和刑庭是两个牌子一个班子,甚至还仍然放在刑庭中。少年司法改革了三十多年,去刑事化的方向一定要坚持。
建议二:一定要有切实的、特殊的措施来稳定和发展少年法庭。
周强院长曾经明确指出:“少年法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很多人把少年法庭、少年审判评价为法院的金字招牌,希望的沃土,鲜艳的旗帜。我们一定要有切实的、特殊的措施来稳定和发展少年法庭。
成人社会的儿童观有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认为儿童和成年人没有区别,第二阶段认为儿童是缩小的成年人,第三阶段认为儿童是与成年人本质不同的独立的个体,基于这种儿童观,在医学上主张不能由普通医院去给孩子看病,不能用成年人的药去医治儿童的病,而要有独立的、专门的、特殊的儿童医疗体系,包括专门培养的儿科医生、专门的儿科乃至儿童医院,专门研发的给儿童的专用药物、诊疗器具等。儿科医学是这样,少年审判亦是如此。难道一个孩子犯罪和一个孩子生病两者之间没有类同性吗?
参考儿科的发展以及它曾经面临的问题,我们对于少年法庭的发展也要有特殊制度、举措和要求。如果没有,在操作层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利益权衡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而不是最有利于儿童的选择。
建议人民法院设置独立的少年法庭。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制和专门机构设置的要求,2010年《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等也都有明确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内设有少年法庭指导处,这种设置模式没有将少年审判业务单列出来。少年审判不是纯粹的刑事业务,也不是单纯的民事业务,它就是少年业务,孩子就是孩子,不是成人之下的刑事审判,也不是成人之下的民事审判。
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最好方式是“以上率下”,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这一点更加重要。司法改革大体有三个发展阶段:一是技术司法改革阶段,即强调技术性特征,例如司法考试、法袍、法槌;二是量化司法改革阶段,即强调以量作为改革的指向与评价标准,例如员额百分之多少,人均办案量百分之多少,工资加百分之多少;三是专业司法改革阶段,即强调司法的实质与专业性,而不是量化,也不是技术表象。
这次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属于量化司法改革的色彩,而少年司法恰恰是典型的专业司法,无法以量来衡量。民庭一年人均审了三百个案子,但少年法庭一年就审了几个案子拯救了几个孩子,但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审的案件量相对少,就降低少年法庭存在的意义。
挽救孩子的工作投入往往无法量化,也不应当量化。少年法庭不是寓言故事中的那个主张“我业治驼,但管人直,哪管人死”的医生,重心是挽救和保护孩子,而不是仅仅审理案件。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