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负责人”不出庭 应诉需建长效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评估团队新近完成了对100家城市政府的监督与问责情况测评。测评结果显示,得分最低的子项目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无一城市得10分,17个城市得0分,69个城市的测评得分则在1至0分之间。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尊重司法监督、尊重原告平等诉讼地位的题中之义,既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及时让原、被告面对面地解决纷争,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正是鉴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新行政诉讼法才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了“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可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定义务,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理当对此铭记于心。
然而,尽管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了硬性规定;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对此亦作了问责的考核制度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法院可建议任免机关严肃处理。遗憾的是,法律的硬性和问责制度的设立,并没能避免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不良现象的发生。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固然与部分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官本位思想严重、不愿放下身子与普通群众对簿公堂以及没有出庭应诉的底气等因素息息相关,但笔者以为,最关键的症结还在于长效机制的缺失。没有长效机制的约束,根治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顽疾,就始终有可能事与愿违。从这种角度上看,就该拿出绣花功夫,努力构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能落地的长效机制。
因为,法律的硬性规定和问责制度的设计,只是根治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应诉的基本兜底,而任何法律和制度的落地,都需要辅之以相应的长效机制,才能确保其长出“钢牙利齿”。就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应诉顽疾的根治而言,虽然目前已不缺乏宏观上的相关制度,但保障法律和制度应有作用充分发挥的必要长效机制的缺乏,是不争的客观事实。有鉴于此,加速构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地的长效机制,也就成了根治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顽疾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
在法律已有硬性规定且将出庭应诉纳入政绩考核进行严格问责的情况下,根治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顽疾,除了要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树立出庭就是责任、应诉就是公务的法治观念外,还应进一步拓宽根治视野,从法律和制度的规定与落地之间的梗阻入手,构建能有效消除法律和制度落地梗阻的长效机制。
一言以蔽之,根治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顽疾,不仅要解决末端问题,还要解决源头问题。只有从源头入手,构建起层层把控的长效机制,才能形成一个遏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治理闭环。如此才能形成根治合力,从而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释放出最大法治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