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压价买赃,小偷怒偷金店 俩人均获刑
现年52岁的刘贵是江苏省兴化市大邹镇上的一家金店店主。2017年7月31日早上,他起床后发现自家金店窗户敞开,防盗窗的栏杆被扳弯,柜台里面黄金首饰不翼而飞。刘贵立即报警。警方到达后,经查点发现失窃黄金制品1000克左右,现金1000元。
刘贵向警察提供线索,称前一天下午,有个来他店里卖金银首饰的年轻男子很可疑。警方调查发现,刘贵所说的年轻男子叫陈自强,是个1991年出生的小伙儿,初中毕业后就在社会上游手好闲。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警方发现陈自强有重大作案嫌疑,于7月31日当天将陈自强抓获。
原来,29日晚,在盐城市盐都区两家金银加工店盗得金银首饰后,陈自强于30日下午前往刘贵的金店变卖。他走进店,问刘贵收不收金银,在得到刘贵肯定回复后拿出一袋银首饰。刘贵判断是赃物,鉴定之后故意压低价格,称这些银首饰值800元。陈自强没有说什么,又掏出一个小袋子,里面装着碎金子,还有加工处理过的小金子,刘贵称完重量后告诉陈自强,出6100元来收这些金子。陈自强似乎不怎么在意,也不过问金子每克单价、一共多重,拿了钱就离开了。
陈自强落网后,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了销赃给刘贵的事实,表示自己觉得刘贵故意压低价格,心有不忿,才想到他家盗窃报复。
警方在询问刘贵的过程中发现,刘贵的金店并未获得金银收购的资格,他主观上明知陈自强所销售的金银系赃物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1月24日,经兴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兴化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陈自强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贵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