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正当维权”旗号进行“劳动碰瓷”

2017-11-24 13:25: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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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温州11月23日电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瓯  文)夫妻两人打着“正当维权”旗号,利用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进行“劳动碰瓷”。今天,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诈骗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

  庭审中,与被告人一起工作过的两名同事作为证人,在该院建成的全国首个证人“安全屋”中通过远程虚化视频出现,变音作证,对案件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温州务工多年的毛某和时某(女)系夫妻。2015年7月,时某、毛某分别进入浙江亨达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工作。按照亨达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新入职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文员于当月中旬提供劳动合同让毛某、时某签订,但他二人称要带回去看看,并没有当场签订,后来才提供了已签有名字的合同给公司。9月24日,毛某、时某离职,并以亨达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亨达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法院裁定,亨达公司支付毛某、时某二倍的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

  2015年9月29日,毛某、时某进入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蓝公司)工作。次月16日,被告人毛某、时某在圣蓝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也未予当场签署,后提供签名不是其所写的劳动合同。毛某、时某于2016年9月底离职,后以圣蓝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圣蓝公司支付被告人毛某、时某二倍的工资分别为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内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当这些公司按照正常程序让夫妻俩签订劳动合同时,毛某、时某二人总是以需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劳动合同,事后再将伪造笔迹签署的劳动合同上交公司。在工作中,夫妻两人不配合管理,甚至故意找茬,想方设法让用工单位辞退他们。

  由于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笔迹是伪造的,离职后,二人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以用人单位未与他们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二倍工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的认定,多次成功骗取二倍工资赔偿金。

  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时某夫妇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再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其行为是结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致使有关部门基于错误认识而运用法律强制措施将被害单位的财物交付给被告人,数额较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全国首个证人“安全屋”助力审判

  数位与毛某、时某一起工作过的同事,知晓这对夫妻当场未签订而后上交劳动合同的过程,她们的证言至关重要,但她们不愿轻易出庭,害怕给自己惹来麻烦。全国首个证人保护“安全屋”,打消了她们的疑虑。

  据了解,瓯海法院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对关键证人的司法保护,在院外某处秘密选址新建了“安全屋”。里面设置了证人卧室、值班卧室、监控台、视频作证室等设施,并配齐卫生间、电视等日常生活设施,保障证人保护期间日常起居便利,饮食均检验后准入。配齐消防设施、急救包以及逃生绳等装置,确保突发状况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

  “安全屋”里有个视频作证室,与法院审判庭实现视频对接,证人在作证室内即可通过视频进行远程作证,同时结合画面模糊、声音处理等技术,确保证人作证的隐蔽性。作证室内同步安装了监控录音录像设备,记录证人作证的全部过程,作为案件归档的影像材料。

  “安全屋”内外全方位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证人入住期间由两名公安干警负责日常警戒和安保工作,24小时保护证人安全。在除起居室外的客厅、窗户、通道等地均设置红外线感应装置,一旦接收到异常信号,“安全屋”内的监控平台和公安机关报警平台将立刻收到警报信息并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庭审前,瓯海法院安排案件两位关键证人入住了“安全屋”。庭审当天,这两位证人不用来法院,就在“安全屋”里进行视频远程作证。

  最终,证人证实曾经手或见证将劳动合同发给毛某、时某签名,但两人说把合同带回去看了再签,后在公司收到签有毛某、时某名字的劳动合同并统一送到有关部门备案,而毛某、时某后来因上班不认真、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找茬吵架等原因被公司开除等情况。

责任编辑: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