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严审理惩滥诉

2017-11-13 14:06: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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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攻坚阶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对2016年至2017年10月31日受理的58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数量上升明显。该院2016年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18件,2017年1至10月31日已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40件,比上年同期增加26件。

  案外人诉讼占多数。在58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为原告提起诉讼的29件,占50%;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13件,占22.41%,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17件,占29.31%。

  在42件已结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经审理诉讼请求不成立,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8件,占19.48%;支持诉讼请求的16件,仅占38.09%。

  异议撤诉率偏高。在58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的18件,占42.86%。

  滥用诉权现象明显。调研发现,通过诉讼拖延执行、规避执行意图明显。在18件撤诉中,11件存在滥诉行为,经法官释法后,当事人主动撤回起诉。主要表现为:案外人为自然人的,往往与被执行人系亲戚、朋友关系,案外人为法人的,与被执行人有关联业务或直接业务关系。案外人往往以被执行标的物的实际所有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但又举不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有效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导致执行资源浪费。

  执行异议之诉是法律赋予相关权利人的一种救济制度,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利用执行法律法规欠缺和社会诚信制度不健全转移财产、制造虚假债务或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拖延执行、干扰执行、规避执行等现象的发生,影响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程。为此,虞城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明确审理裁判要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围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和物权期待权来处理。适用不同的法律,将产生相反的裁判结果。比如:案外人对排除强制执行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是建立滥用诉权制裁制度。恶意诉讼,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的不确定性,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增加“滥用异议诉讼制裁”条款。对于相互串通利用虚假证据提起诉讼的,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告予以罚款、拘留外,还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遭受的其他损失,让异议人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双重代价。

  三是提高立案成本。执行异议之诉受理费按每件100元收取,成本偏低。执行异议诉讼程序的启动,势必增加法官工作量。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并不低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建议执行异议之诉应按照异议标的缴纳费用。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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