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调解+简案快审=提速增效

2017-11-10 14:29:00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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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以来,针对二审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大多数案件并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当事人诉求趋于理性,继续做辨法析理和调解工作必要且可行的情况,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实行以“审前调解+简案快审”为主要内容的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取得较好效果。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培训会对该做法予以肯定和推广。
 

  审前调解: 

  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蹒跚起步 

    孔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案,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安中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向孔某和芦某分别发放了《审前调解劝导书》,孔某、芦某均有调解意向。原审法院了解情况后及时告知中院立案庭。中院立案庭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审前调解。考虑到孔某远在新加坡工作,法官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通过QQ视频方式对案件进行远程调查、调解。4月22日上午10时,上诉人准时上线,被上诉人也来到连线现场。承办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后通过细致调解促使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上达成调解协议。泰安中院收到上诉状后,予以登记立案,并于当天出具调解书。该起离婚纠纷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这是泰安中院探索实行二审民商事案件审前调解促纠纷高效化解的一个缩影。 

    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泰安中院决定利用卷宗流转期间对部分二审民商事案件进行审前调解。该院专门制定了《民商事案件审前调解操作规程》,对审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解主体、操作流程等作出规定,并制作了《审前调解劝导书》,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详细列举了诉讼渠道化解纠纷的弊端和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引导当事人自愿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纠纷。 

    据悉,实行审前调解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一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审前调解劝导书》,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中院及时组织调解;一审法院认为案件有继续调解可能,及时告知中院,中院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组织调解;中院立案庭在审查上诉案卷时,发现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新证据,且调解可能性较大的,积极做释法析理工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及时组织调解。 

    审前调解简化相关程序,并采取灵活多样的纠纷处理方式,既可以在中院、基层法院调解,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调解;既可以面对面调解,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进行调解。审前调解在上诉卷宗流转期间完成,自当事人提起上诉之日起以45日为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登记立案后由立案庭法官及时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 

  简案快审: 

  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更趋完善 

    “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欠款了,不用来回跑,还省了一笔诉讼费,法院考虑得太周到了!”上诉人王某、纪某拿到欠款后忍不住称赞。 

    上诉人王某、纪某与被上诉人任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安中院提起上诉。上诉后,泰安中院立案法官了解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村,双方仍有调解意愿,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提前介入做调解工作。但上诉人有2人,被上诉人有5人,做调解工作花费了大量时间,案卷流转到中院后,调解工作尚未做完。为节约司法资源、妥善化解纠纷,泰安中院立案后,由原承办人继续审理该案。立案后两周即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顺利化解。 

    泰安中院副院长林建森解释道:“实行审前调解一段时间后,我们发现实行审前调解的部分案件在立案前虽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立案庭法官对案情已经熟悉,由其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流程更加顺畅,效率更高,效果也更好。为此,我们从去年9月份开始将单一的‘审前调解’升级为‘审前调解+简案快审’,使繁简分流机制更加完善。” 

    对于审前调解未成功的,将审前调解笔录归入案卷,及时登记立案,由立案庭法官继续进行审理。在立案、送达、排期、开庭、文书制作等环节都坚持能快则快、能简则简,最大限度缩减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同时,继续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尽量以调解、撤诉方式化解纠纷。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依法裁判。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仍由立案庭法官审理,不再流转。 

  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探索,“审前调解+简案快审”的做法逐渐成熟。为健全长效机制,泰安中院在《中院机关审判团队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立案审判团队除做好流程管理及程序性案件审理等工作外,每年以“审前调解+简案快审”方式审理不少于400件二审民商事案件。 

  提速增效: 

  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成效明显 

    去年以来,泰安中院通过实行“审前调解+简案快审”繁简分流机制,共化解二审民商事案件452件,约为同期二审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13.85%,取得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优化了审判资源。审前调解将基层法院法官熟悉案情的优势与中院立案审判团队负责卷宗流转工作的优势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了审判资源。通过减少进入业务庭案件数量减轻了法官办案压力,使他们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审理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促进了审判资源效能最大化和法官专业化。 

    提高了审判质效。57%的分流案件经过审前调解在上诉案卷流转过程中化解,没有占用正常审限。还有43%的分流案件按照简案快审审理,实际审限平均为22.5天,与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平均审限相比缩短37.7天。审判方式灵活,促进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案件调撤率达86.1%,并且无一申诉,服判息诉率达100%。 

    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审前调解不占用审限,简案快审时间短,减少了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审前调解和简案快审案件大部分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减少了当事人诉讼费用支出,受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广泛欢迎。 

  “实践证明,推行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泰安中院在这方面只是进行了初步探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及相关规定,深入思考探索,不断总结完善,健全长效机制,努力推动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泰安中院院长朱旭光如是说。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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