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你了解多少?
慈善法,你了解多少?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9月5日将迎来首个“中华慈善日”。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慈善法这部我国慈善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国慈善联合会编写了慈善法知识问答,快来学习一下吧。
什么是慈善活动?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的形式资源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相对于以扶贫、济困、扶老、助残、赈灾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慈善,《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旨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构成了“大慈善”概念。
什么是慈善组织?它有哪些组织形式?
答:根据《慈善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所谓非营利是指慈善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慈善活动,但非营利不是说慈善组织不能有收益或者盈利,或者开展慈善活动必须是无偿的。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依法进行投资或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是法律允许的,但其收益或者盈利必须继续用于慈善目的,不得进行分配。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法人单位,比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如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等。社会服务机构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属于慈善组织,最终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认定。
个人除了通过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参与慈善,可以公开向社会募捐吗?
答:个人不可以公开向社会募捐。募捐就意味着使用别人的钱做慈善,这个过程有可能出现侵占善款等问题。慈善组织由于处于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之下,募捐及资金的使用会比较规范和透明,而其他个人或组织由于难以受到有效监管,因此为了保证募捐资金不被侵占,法律将可以开展募捐的对象仅限定于慈善组织范围内。如果个人确实需要开展公开募捐,可以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集的款物,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
以个人为例,我们经常在网络、报刊上看到个人为他人寻求帮助的事例,这样的求助很容易发生纠纷,最典型的就是善款是否用于慈善目的以及剩余善款如何处理,有些纠纷甚至进入了司法程序。如果为他人寻求帮助的个人选择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对善款的募集、使用、最终处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这些纠纷,既满足了求助人的合理需求,又保护了捐赠人的权益与爱心。
既然个人不能公开募捐,那通过网络发帖向公众寻求捐赠救助家人,是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答:在信息真实的前提下,网友寻求捐赠救助自己的家人,属于个人求助,这与法律上的开展募捐具有很大区别,也不属于慈善活动,因此不受《慈善法》约束,当然也不违反《慈善法》相关规定。
对于如何区分募捐与个人求助则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进行。首先,个人求助的主体是自然人,乞讨、网友网络发帖求助等都属于个人求助,而慈善募捐的主体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能是慈善组织;其次,个人求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或者家庭的困难,而慈善募捐是为了从事慈善活动,不针对募捐者自身或其家庭;再次,两者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个人求助只是产生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慈善不仅涉及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行政机关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监管与被监管);最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法不同,个人求助中接收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则尚无统一的处理方法,而募捐的剩余财产,在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慈善组织应当将之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直接开展公开募捐吗?
答: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需要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其条件是慈善组织必须依法登记满二年,然后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制定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负责人姓名、地点、捐赠方式、银行账户等)。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慈善组织在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才能够开展公开募捐。
企业如果将慈善活动和经营行为相结合,应如何实施?
答:现实中,经常有在经营性活动中承诺捐赠的行为,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时,承诺将全部或部分所得捐赠出来,用于慈善事业。这种行为一方面可以提高经营性活动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慈善活动的资金,实现双赢。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假借慈善名义搞推销等问题。
为了鼓励和支持捐赠,同时避免虚捐、假捐、诈捐等各种问题,《慈善法》第三十七条对实施的过程作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单位发文要求我们向灾区捐款或者将捐赠款项直接从工资里扣除,这样合法吗?
答: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索捐行为违背了开展慈善活动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典型的摊派、变相摊派、索捐、劝捐行为包括地方政府、企业等以文件、内部通知的形式向所属单位和员工下达捐款指标,或按照行政职级硬性规定捐款数额,甚至直接从工资中划扣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慈善法》对基于互联网的募捐做了哪些规定或要求,以保证募捐的真实可靠呢?
答:互联网募捐,属于公开募捐的一种,因此,《慈善法》关于公开募捐和互联网募捐的规定均应满足。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开展互联网募捐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只是募捐渠道的提供者,自身不具有公募资格,不能单独开展募捐。需要说明的是,个人通过互联网为自己或者朋友等特定对象发布求助信息,属于个人求助,并不属于慈善募捐。
第二、应当在统一或者指定平台,还有慈善组织自身的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其中信息平台应该是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设或者是在比较有影响力的慈善信息平台中指定的。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什么财产可以用于慈善捐赠?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比如捡到的手表属于失主本人,拾到者无权处分,因此不能由拾到者捐赠。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如果对于捐赠对象没有使用价值,则也是不宜捐赠的。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企业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临近过期食品由于还处于保质期内,是可以进行捐赠的。
此外,根据《慈善法》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承诺捐赠后不履行捐赠义务的怎么办?不能履行捐赠义务的怎么办?
答: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如果慈善组织在完成一个救灾项目后,来自公众的善款没有用完,应如何处理?
答:《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未使用完毕的,应当遵循国际上通行的“近似原则”,继续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同或近似的其他慈善项目,不能返还捐赠人,也不能用于任何非慈善目的。捐赠人可以按照近似原则在捐赠协议中与慈善组织就剩余财产的用途提前作出约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时,也可以按照近似原则在募捐公告中对剩余财产的用途提前进行告知。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中事先有约定的,慈善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事先约定执行;事先没有约定的,由慈善组织决定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捐赠人可不可以签订协议要求慈善组织把所捐财务用于救助自己的家人,或者自己企业的员工?
答:对于捐赠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捐赠人与
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对于慈善组织人员,根据《慈善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概括而言,捐赠人和慈善组织都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特定受益人。
慈善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对志愿者尽到哪些义务?志愿者在参与过程中又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慈善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到尽到以下责任:(1)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2)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3)应当根据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安排与之相适应的服务内容。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4)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结合第六十二至六十六条的规定,志愿者在享有知情权、保证权、获得证明权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之作为慈善组织承担相应义务、保证慈善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1)向慈善组织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2)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专长兴趣等,以便慈善组织合理安排服务工作,既保障志愿者的安全,也合理配置人力资源;(3)在活动中应服从管理,参与和退出服务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保证慈善服务正常开展;(4)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
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不应公开?
答:根据《慈善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五条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1)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以上信息的变更,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2)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4)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5)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根据《慈善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慈善法》对税收优惠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政策杠杆。《慈善法》对税收的优惠包含了多个方面:
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明确了无论是境内捐赠还是境外捐赠,都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并且,准予在三年内结转税收优惠额度,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和亮点,是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有力措施。
三是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另外,慈善法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我发现了某慈善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怎么做?
答:根据《慈善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慈善法,你了解多少?
2016-09-01 17:50 来源:光明网-公益频道 我有话说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9月5日将迎来首个“中华慈善日”。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慈善法这部我国慈善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国慈善联合会编写了慈善法知识问答,快来学习一下吧。
什么是慈善活动?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的形式资源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相对于以扶贫、济困、扶老、助残、赈灾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慈善,《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旨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构成了“大慈善”概念。
什么是慈善组织?它有哪些组织形式?
答:根据《慈善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所谓非营利是指慈善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慈善活动,但非营利不是说慈善组织不能有收益或者盈利,或者开展慈善活动必须是无偿的。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依法进行投资或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是法律允许的,但其收益或者盈利必须继续用于慈善目的,不得进行分配。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法人单位,比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如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等。社会服务机构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属于慈善组织,最终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认定。
个人除了通过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参与慈善,可以公开向社会募捐吗?
答:个人不可以公开向社会募捐。募捐就意味着使用别人的钱做慈善,这个过程有可能出现侵占善款等问题。慈善组织由于处于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之下,募捐及资金的使用会比较规范和透明,而其他个人或组织由于难以受到有效监管,因此为了保证募捐资金不被侵占,法律将可以开展募捐的对象仅限定于慈善组织范围内。如果个人确实需要开展公开募捐,可以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集的款物,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
以个人为例,我们经常在网络、报刊上看到个人为他人寻求帮助的事例,这样的求助很容易发生纠纷,最典型的就是善款是否用于慈善目的以及剩余善款如何处理,有些纠纷甚至进入了司法程序。如果为他人寻求帮助的个人选择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对善款的募集、使用、最终处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这些纠纷,既满足了求助人的合理需求,又保护了捐赠人的权益与爱心。
既然个人不能公开募捐,那通过网络发帖向公众寻求捐赠救助家人,是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答:在信息真实的前提下,网友寻求捐赠救助自己的家人,属于个人求助,这与法律上的开展募捐具有很大区别,也不属于慈善活动,因此不受《慈善法》约束,当然也不违反《慈善法》相关规定。
对于如何区分募捐与个人求助则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进行。首先,个人求助的主体是自然人,乞讨、网友网络发帖求助等都属于个人求助,而慈善募捐的主体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能是慈善组织;其次,个人求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或者家庭的困难,而慈善募捐是为了从事慈善活动,不针对募捐者自身或其家庭;再次,两者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个人求助只是产生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慈善不仅涉及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行政机关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监管与被监管);最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法不同,个人求助中接收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则尚无统一的处理方法,而募捐的剩余财产,在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慈善组织应当将之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直接开展公开募捐吗?
答: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需要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其条件是慈善组织必须依法登记满二年,然后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制定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负责人姓名、地点、捐赠方式、银行账户等)。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慈善组织在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才能够开展公开募捐。
企业如果将慈善活动和经营行为相结合,应如何实施?
答:现实中,经常有在经营性活动中承诺捐赠的行为,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时,承诺将全部或部分所得捐赠出来,用于慈善事业。这种行为一方面可以提高经营性活动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慈善活动的资金,实现双赢。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假借慈善名义搞推销等问题。
为了鼓励和支持捐赠,同时避免虚捐、假捐、诈捐等各种问题,《慈善法》第三十七条对实施的过程作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单位发文要求我们向灾区捐款或者将捐赠款项直接从工资里扣除,这样合法吗?
答: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索捐行为违背了开展慈善活动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典型的摊派、变相摊派、索捐、劝捐行为包括地方政府、企业等以文件、内部通知的形式向所属单位和员工下达捐款指标,或按照行政职级硬性规定捐款数额,甚至直接从工资中划扣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慈善法》对基于互联网的募捐做了哪些规定或要求,以保证募捐的真实可靠呢?
答:互联网募捐,属于公开募捐的一种,因此,《慈善法》关于公开募捐和互联网募捐的规定均应满足。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开展互联网募捐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只是募捐渠道的提供者,自身不具有公募资格,不能单独开展募捐。需要说明的是,个人通过互联网为自己或者朋友等特定对象发布求助信息,属于个人求助,并不属于慈善募捐。
第二、应当在统一或者指定平台,还有慈善组织自身的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其中信息平台应该是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设或者是在比较有影响力的慈善信息平台中指定的。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什么财产可以用于慈善捐赠?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比如捡到的手表属于失主本人,拾到者无权处分,因此不能由拾到者捐赠。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如果对于捐赠对象没有使用价值,则也是不宜捐赠的。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企业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临近过期食品由于还处于保质期内,是可以进行捐赠的。
此外,根据《慈善法》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承诺捐赠后不履行捐赠义务的怎么办?不能履行捐赠义务的怎么办?
答: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如果慈善组织在完成一个救灾项目后,来自公众的善款没有用完,应如何处理?
答:《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未使用完毕的,应当遵循国际上通行的“近似原则”,继续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同或近似的其他慈善项目,不能返还捐赠人,也不能用于任何非慈善目的。捐赠人可以按照近似原则在捐赠协议中与慈善组织就剩余财产的用途提前作出约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时,也可以按照近似原则在募捐公告中对剩余财产的用途提前进行告知。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中事先有约定的,慈善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事先约定执行;事先没有约定的,由慈善组织决定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捐赠人可不可以签订协议要求慈善组织把所捐财务用于救助自己的家人,或者自己企业的员工?
答:对于捐赠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捐赠人与
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对于慈善组织人员,根据《慈善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概括而言,捐赠人和慈善组织都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特定受益人。
慈善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对志愿者尽到哪些义务?志愿者在参与过程中又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慈善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对志愿者应到尽到以下责任:(1)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2)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3)应当根据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安排与之相适应的服务内容。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4)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结合第六十二至六十六条的规定,志愿者在享有知情权、保证权、获得证明权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之作为慈善组织承担相应义务、保证慈善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1)向慈善组织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2)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专长兴趣等,以便慈善组织合理安排服务工作,既保障志愿者的安全,也合理配置人力资源;(3)在活动中应服从管理,参与和退出服务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保证慈善服务正常开展;(4)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
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不应公开?
答:根据《慈善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五条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1)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以上信息的变更,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2)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4)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5)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根据《慈善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
《慈善法》对税收优惠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慈善事业的各种激励机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政策杠杆。《慈善法》对税收的优惠包含了多个方面:
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明确了无论是境内捐赠还是境外捐赠,都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并且,准予在三年内结转税收优惠额度,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和亮点,是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有力措施。
三是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是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另外,慈善法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我发现了某慈善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怎么做?
答:根据《慈善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什么是慈善信托?相比于传统的信托和慈善捐赠,它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答:《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规定的公益信托。
慈善信托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慈善信托最基本的特征;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慈善信托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主要表现为设立程序更复杂、对受托人的要求更高、特别设置了监察人制度。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总的来说,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捐赠、财产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慈善信托无须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低。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多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捐赠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