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 法官故事:分手后女方不退140多万婚约,财产方状告母女俩,最终获法院支持

2016-08-22 14:48:00 来源:济南法院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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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陈凯南与杨晓芳实名制通过征婚网站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发展到同居关系。其后因故陈凯南与杨晓芳双方分手,终止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陈凯南为杨晓芳母女两人垫付购房款、购房税款、旅游费等,共计270余万元。后来杨晓芳母女仅返还了陈凯南106万元,其余的拒不退还。陈凯南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杨晓芳母女二人告上了法庭。

  经庭审质证,历下法院查明,现年49岁、已经离异的原告陈凯南与小他20岁的在读博士、被告杨晓芳2012年下半年实名制通过征婚网站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发展到同居关系,被告李燕为被告杨晓芳之母。

  陈凯南称,在他与杨晓芳恋爱期间,为杨晓芳、李燕支付旅游费1万余元、储蓄卡消费取现等等。并于2013年4月分两次为李燕购房支付购房款80万元和155万元,合计235万元;另支付购房税款14.88万元。2014年3月,陈凯南与杨晓芳做了婚前医学检查,后因故陈凯南与杨晓芳双方分手,终止了恋爱关系。分手后,陈凯南要求杨晓芳返还恋爱期间,他为李燕垫付的购房款及代收的房租、押金、垫付的旅游费用等,遭到杨晓芳母女的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两点,陈凯南为杨晓芳母女垫付的购房定金、过户费用、代收租金、持卡消费取现、旅游费用是否属于婚约财产,是否应当返还?陈凯南向杨晓芳母女给付的购房款235万元及购房税款14.88万元是否属于婚约财产,是否应当返还?几年前,陈凯南与杨晓芳实名制通过征婚网站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发展到同居关系。其后因故陈凯南与杨晓芳双方分手,终止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陈凯南为杨晓芳母女两人垫付购房款、购房税款、旅游费等,共计270余万元。后来杨晓芳母女仅返还了陈凯南106万元,其余的拒不退还。陈凯南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杨晓芳母女二人告上了法庭。

  经庭审质证,历下法院查明,现年49岁、已经离异的原告陈凯南与小他20岁的在读博士、被告杨晓芳2012年下半年实名制通过征婚网站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发展到同居关系,被告李燕为被告杨晓芳之母。

  陈凯南称,在他与杨晓芳恋爱期间,为杨晓芳、李燕支付旅游费1万余元、储蓄卡消费取现等等。并于2013年4月分两次为李燕购房支付购房款80万元和155万元,合计235万元;另支付购房税款14.88万元。2014年3月,陈凯南与杨晓芳做了婚前医学检查,后因故陈凯南与杨晓芳双方分手,终止了恋爱关系。分手后,陈凯南要求杨晓芳返还恋爱期间,他为李燕垫付的购房款及代收的房租、押金、垫付的旅游费用等,遭到杨晓芳母女的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两点,陈凯南为杨晓芳母女垫付的购房定金、过户费用、代收租金、持卡消费取现、旅游费用是否属于婚约财产,是否应当返还?陈凯南向杨晓芳母女给付的购房款235万元及购房税款14.88万元是否属于婚约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责任编辑: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