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宣判“三审合一”后首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15-01-27 13:59: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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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被告人陶岭、邹红光、戴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一案,根据三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并适用罚金。这也是该院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以来做出的首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

  2014年1月21日,一中院正式受理了由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陶岭、邹红光、戴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一案,这也是由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陶岭伙同邹红光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2号楼南平房出租屋内,采用回收废旧硒鼓,重新灌粉贴标的方法加工制作惠普、三星、兄弟、松下、佳能等品牌的硒鼓并予以销售。2012年5月,戴某受雇于陶岭和邹红光,主要负责送货。2012年10月18日,陶岭、邹红光、戴某三人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惠普、三星、佳能、兄弟、松下等品牌硒鼓358个,其中包括已包装硒鼓和已灌装未包装硒鼓。经鉴定,其中341个硒鼓系假冒,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岭、邹红光、戴某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陶岭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邹红光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戴某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陶岭提出上诉,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假冒硒鼓数量和假冒硒鼓价值均存在错误,对其量刑过重。

  5月6日上午,一中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员、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或询问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同时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

  今天上午10点10分许,一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在宣判前,被取保候审的戴某独自坐在法庭。他本人一审后没有提出上诉,但由于是案件的相关人,所以在终审宣判时也要到场。上诉人陶岭的律师并没有到场。最终,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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