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号传销大案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情节严重”
4月27日,“广西一号传销大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宣判。
据新华社南宁4月27日电 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27日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18名被告人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处以人民币 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宁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该组织发展庞大,参与人员众多,网络层级超过4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三个案件118名被告人同属于一个传销体系,成员超过5000人且层级超过40级以上,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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