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全面“试水”代理家长到场制
禹城法院少年法庭庭前邀请合适成年人和心理咨询师共同做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被团中央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不断探索和实践。在德州中院的大力协调、推动和当地政法委、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多个部门的积极支持下,德州市在全国率先推行未成年“前科消灭”、专职社会调查员等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今年以来又在全市11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合适成年人(又称代理家长)到场制,即在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询问或庭审时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受益“代理家长”第一人
日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由于年仅16岁的被告人小赵(化名)的唯一监护人父亲也是同案被告人,合议庭便指派市妇联干部李女士作为小赵的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诉讼,以保障赵某的诉讼权利。
据了解,这是德州市在地市级辖区内首次推行“代理家长”到场制度以来,首例有“代理家长”参与诉讼的涉未成年人诉讼案件。
今年16岁的农村少年小赵,早年母亲离家出走、杳无音讯,他与唯一的父亲相依为命。因父亲好吃懒做、家境贫困,小赵初中没读完就早早辍学,跟着父亲干起盗窃的勾当。作案时,大都是由父亲“望风”,儿子小赵行窃,数月间就先后盗窃电动车3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检察机关以父子二人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在案件整个庭审过程中,由于有李女士像“母亲护犊”一样陪伴在身边,未成年的小赵站在法庭被告人席上一点也不慌张、胆怯,情绪安定,神智清晰,充分行使自己的举证、质证、陈述、辩护等各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充满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温馨氛围。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厚德顺说:“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能够弥补在法定代理人难以参与刑事诉讼或社区矫正工作时,而给涉案未成年人带来的焦虑、孤独、恐惧、无助等心理缺失,有利于做好情感慰藉、情绪平复工作,使涉案未成年人在理解讯问、庭审意义的前提下,保障相关刑事诉讼等活动顺利进行!”
■提至地市全面推行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讯(询)问、审判、社区矫正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依法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参加,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不久前,在乐陵、禹城等个别县市区法院试行的基础上,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多方协调、推动并负责牵头,与德州市检察院、德州市公安局、德州市司法局、共青团德州市委、市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德州学院等九个单位会签的《德州市关于法定代表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均对法定代表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询问)、审判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严格依法保障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往往因远在异乡、赴异地打工等种种原因而不能及时到场,使法律赋予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得不到落实,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州中院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主动协调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九部门单位多次座谈、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德州市实际,出台了此《规定》,并在当地德城、陵县、临邑等11个县市区政法系统全面推行,填补了法定代理人不到场的空白。
探索创新可圈可点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2010年被团中央命名的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近年来,该市两级法院在探索创新少年审判、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成绩斐然。正是在总结多年少年审判实践与研究的基础上,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担纲起草了《德州市关于法定代表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规定(试行)》,并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几易其稿,最终制定出了这一《规定》。德州市人大、政协及政法各部门普遍反映,该《规定》内容非常务实、契合社会需求,规范具体、操作性很强,不少条款具有独创性、标本性价值。
该《规定》要求,合适的成年人应具备下列条件:身心健康,具备良好道德品质;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已婚且年满35周岁;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等等。
该《规定》要求,在第一次讯问(询问)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庭审理、判后社区矫正时,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能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在合适成年人名册中选取1至2名合适成年人并通知其到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可以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与涉罪未成年人会面交谈,了解其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安抚和教育,稳定其情绪;讯问(询问)结束后阅看、核对讯问(询问)笔录;发现办案人员有诱供、逼供或其他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反映,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不得传递消息、探听案情,也不得采用暗示、引诱等方法妨碍未成年人如实作答。
该《规定》提出,合适成年人名册应当记明合适成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邮编、联系方式、所在单位等相关信息。名册每年更新一次。在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告知书》后,如果涉案未成年人明确拒绝成年人参与被讯问(询问)、刑事诉讼或社区矫正的,办案人员应当向其作必要的解释,但其仍然拒绝的,办案人员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德州中院副院长姜滨说:“该《规定》的正式出台,畅通了涉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渠道,有利于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同时监督相关司法活动的合法性,预防讯问(询问)、庭审、社区矫正等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行为,全面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意义重大、深远!”
另据了解,为保证该《规定》落到实处,由德州中院少审庭、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联合成立了合适成年人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德州中院少审庭,负责审批合适成年人资格、建立合适成年人资源库、制作合适成年人名册以及相关会议召集、相关工作跟进、协调和检查等事宜,以保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落实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