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通报一起加工利用“鸡脂油”的地沟油案

2014-03-15 11:18:00 来源:新华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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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山东频道3月14日电(记者张旭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一起加工利用“鸡脂油”的案件,几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自2004年以来,从周边集市及山东省诸城市某食品公司、诸城市某集团公司、寿光市某食品厂等处收购生产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鸡脂、鸭皮等,在即墨市其家中及加工厂处,提炼加工成“鸡脂油”后对外销售牟利。

  被告人王某、王某利、王某吉、王某珍、王某芝是生产、加工“琵琶梗”的业户,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卖相和口感,明知被告人杨某某生产的“鸡脂油”系用废弃的鸡脂、鸭皮等提炼而成,仍购买并掺杂在棕榈油中生产、加工“琵琶梗”并对外销售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用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地沟油”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他五被告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业户,明知杨某某生产的系“地沟油”仍用于食品加工,其行为亦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鉴于6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缴纳部分罚金,分别予以从轻处罚;王某珍、王某芝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案发后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一审对6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利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珍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芝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完)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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