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履职也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
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记者赵超、华春雨)作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执行实施的监督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加强监督履职的同时,更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勇于接受社会监督。
对纪检监察干部明确提出“四个不准”的纪律要求,深入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中央巡视组实行“三个不固定”,公开通报4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013年,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举措与实践备受社会关注。
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召开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中央要求全党做到的首先做到,中央明令禁止的坚决不做。
――严明纪律“红线”。中央纪委监察部对纪检监察干部明确提出“四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即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四个不准”划设了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用权的基本规则,为严厉整饬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供了有力依据。
――严明作风“高压线”。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实际制定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落实措施,特别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项做起,认真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严明制度“雷线”。中央纪委监察部先后制定中央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办公会议规则和监察部工作规则,建立不驻会常委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陕西、辽宁、广东、湖北等省区市纪委制定实施有关强化队伍监管、加强纪律约束的制度规定,进一步严明各项纪律。
越套越紧的纪律“紧箍”,是要求,也是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创新手段,加大力度,完善监督机制。
2013年,中央纪委集中清理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并严格进行分类处置和集中管理,确保每一件线索得到有效管控,从源头上强化对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与监督。同时,严格办案程序和时限要求,规范办案措施使用,督促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安全办案,较好实现了办案人员监管与办案工作运行的有效衔接。
2013年8月,中央纪委对浙江、江西、山东等8省区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各省区市纪委普遍开展办案安全情况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纠正。河南、浙江等省纪委对违反办案纪律的干部坚决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内部监督要从每一个细节抓起。2013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了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中央纪委常委带头递交零持有报告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全国81万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全部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零持有报告书。不少地区和部门还建立专项台账,对零持有报告登记造册,以便今后追溯和倒查。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工作,中央纪委调整相关工作职能,充实干部监督工作相关职责;广东、湖北等省纪委增设干部监督工作专门机构;河北、浙江等省纪委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整合机关内部干部管理、案件监督、机关纪委等部门的监督资源。四川等地探索开展作风巡察制度,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管理,推动建立内部监督长效机制。
中共十八大以后,中央提出改进和加强巡视工作。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也对建设过硬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作出新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着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为履行执纪监督职责、建设廉洁政治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