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 民告官”案件 行政首长需出庭应诉

2013-12-06 16:41:00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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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上午,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村民诉曹县楼庄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纠纷案件,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部分县直机关和乡镇负责人旁听了庭审。这是曹县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以来,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民告官”案件。 

 

   家住曹县楼庄乡塔湾行政村的村民吕某于1982年经村委会分得一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房,2010年在原房基础上翻建时,邻居吕某某认为吕某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阻止建房,双方争执不下。吕某于2011627日向楼庄乡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处理,后楼庄乡人民政府作出楼政地权(2012)字第0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认定吕某的房屋占压了吕某某的宅基地0.68米。吕某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无法律依据,于2013114日以楼庄乡政府为被告向曹县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11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楼庄乡政府乡长、第三人吕某某及各自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为推进依法行政,今年1120日,曹县政府出台了《曹县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政府或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赔偿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规定办理的;出庭应当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将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纳入年度考核。这一举措不但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更体现了“平等”这一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彻底改变以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为零的被动局面。(王冬兰  冉玉国)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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