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 民告官”案件 行政首长需出庭应诉
家住曹县楼庄乡塔湾行政村的村民吕某于1982年经村委会分得一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房,2010年在原房基础上翻建时,邻居吕某某认为吕某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阻止建房,双方争执不下。吕某于2011年6月27日向楼庄乡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处理,后楼庄乡人民政府作出楼政地权(2012)字第00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认定吕某的房屋占压了吕某某的宅基地0.68米。吕某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无法律依据,于2013年11月4日以楼庄乡政府为被告向曹县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楼庄乡政府乡长、第三人吕某某及各自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为推进依法行政,今年11月20日,曹县政府出台了《曹县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政府或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赔偿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规定办理的;出庭应当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将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纳入年度考核。这一举措不但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更体现了“平等”这一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彻底改变以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为零的被动局面。(王冬兰 冉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