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商品化批判

2019-03-27 11:18: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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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立法争论中,人格权能否商业化利用为人格权理论的焦点之一。人格权能否商业化利用,商业化利用的后果如何,已成为人格权立法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问题核心又在于标表型人格权。所谓标表型人格权,即权利人基于其自身特有的标记、表彰符号、声音等享有的权利,姓名权、肖像权为其著例。标表型人格权存在着人格标识的决定、变更权能(内在属性)与使用权能(外在属性)两个矛盾的基本属性以及人格标识与主体有稳定联系的特性。标表型人格权理想结构应以人格标识的决定、变更为权能,人格标识的形成自由为权利对象,排除人格标识的使用权能,切割人格标识冒用与盗用的私法效果。人格标识使用权源自人格的促销价值,是含有人格利益的特殊财产权,立法上应采有别于美国法的二元保护模式,使其依托于人格权的规范体系中。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