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互联网金融重要课题

2019-03-13 16:19:00 来源:法制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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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13日讯 近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金融服务特别是金融跟互联网的进一步融合,消费者保护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针对一些互联网公司搞一些噱头产品,监管部门也会及时出手,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一些噱头十足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时出现,比如奇葩保险、山寨币之类。这些另类金融产品之所以出现,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点有关。自金融市场诞生起,就与信息传播活动存在紧密联系,互联网金融更是将这种联系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也比较吻合:存在碎片化、草根化趋势,各种各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四处开花、无孔不入,令消费者(受众)一头雾水;社交属性明显,不同群体如销售人员与消费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互联网社交行为在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广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互联网金融深受互联网信息传播影响,使其不仅拉低了金融活动的准入门槛、专业门槛,而且让一些比较超前的概念、题材迅速传播开来,对于普通消费者的影响力、波及面与日俱增,某些对于传统金融活动并不感冒或者并不了解的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却颇有兴趣甚至趋之若鹜。如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比如P2P平台跑路之后众多消费者权益受损,就有可能让一些金融负面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被放大,或者与互联网原本存在的问题叠加,给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带来双重风险隐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金融与互联网以及金融安全与网络安全会结合得越来越紧密,金融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网络安全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切实保护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对于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共同推进具有积极长远的意义,能让日益增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更加客观理性看待金融与互联网发展,从内心深处树立起对依法治网、依法治国的信仰与敬畏,自觉抵制金融与互联网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积极维护金融安全、网络安全。

  为进一步保护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不断发力:深化联动机制,互联网金融变数较大,突破传统金融范畴,可能会以一些意想不到的方式影响消费者,联合监管执法需要成为常态。强化预警机制,诸如P2P平台跑路等问题,如果事后再去收拾残局,成本过高,应该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打造更高级别的预警机制。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