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纠纷中的利益平衡

2018-01-24 11:51: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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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18日实施。《解释》对饱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进行了矫正。《解释》实施当日,依此审结的第一案迅即出现——湖南省宁乡市法院当庭宣判长沙某男士不用承担前妻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2000万元债务。

  不难看出,司法实践对《解释》的急需。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12月的数据显示,2014年和2015年援引“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9万余件,2016年案发率增长至16万余件,2017年现已上网10万余件。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员称,2016年以来公民提出的针对“24条”的审查建议“如雪片一般地飞来”,达近千件,甚至还有万人签名信。按“24条”规定,夫妻一方将共同承担另一方所举债务,除非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该债务归另一方个人承担。按这条规定,前述长沙某男士想脱离债务,必须攻克举证难关。而依据《解释》,夫妻一方除非同意或认可另一方的债务,或者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经营需要,将不再承担另一方的债务,并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不同,结果迥异。《解释》出台正是民意推动的结果。

  两个司法解释规定,都力图解决如何平衡夫妻中非举债方和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夫妻债务纠纷,既有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情形,也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情形。“24条”侧重解决前一种情形,对债权人更有利;《解释》较重视后一个问题,某种程度上向夫妻非举债方倾斜。善意债权人和受侵害夫妻一方均有获得保护的权利,两种利益孰优孰劣?按最高法说明,《解释》是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制度选择自然与社会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当家庭生活已经超出柴米油盐等日常需求,全民参与投资理财已成常态,许多夫妻债务纠纷不再是家庭内部事务,已紧密融入了市场和社会。夫妻之间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一旦感情破裂,容易给一方可乘之机,使另一方“被负债”。债权人当有风险意识,承担注意义务并不过分。现实中许多正规金融机构早已针对夫妻债务问题实施了“共债共签”,甚至要求在夫妻关系变动之前必须清偿债务,以保障自身利益。在全民商业化的当下,《解释》的倾向性合情合理。

  俗语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各不相同,债权人也形形色色。一劳永逸解决夫妻债务纠纷的办法,自然是采取国际流行的婚姻财产分别制,即夫妻各自拥有自己财产,各自承担自己债务,但该制度显然与我国内地传统习惯有相当大的距离。我国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为是更能保障夫妻双方收入有较大差距家庭的制度,相对于婚姻财产分别制,夫妻个人财产独立性欠缺,夫妻个人债务能否完全独立尚存疑点。

  如果说“24条”让夫妻之间对一方处理共同财产增加了警觉性,开始在意婚姻财产的区分和独立,《解释》一出,借债者面对已婚人士或许会倍加小心。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