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宽限期内发生了什么

2018-01-18 15:25: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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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转移被执行财产,债务人与他人相互串通,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当事人机关算尽,虚假诉讼还是被检察官慧眼识破,涉案人员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发现虚假诉讼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居民刘峰与王海是朋友,2014年他借给王海40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海却不归还。无奈之下,刘峰将王海诉至法院,法院应刘峰申请保全查封了王海的两套房产,并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海分三次归还刘峰欠款。第一次还款,王海按期履行。第二次还款到期时,王海请求刘峰宽限一个月,但一个月后王海仍不还钱。2016年10月19日,刘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他发现,一个名叫赵山的人因王海欠他180万元,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海的两套房产。刘峰觉得此事蹊跷,于是来到蜀山区检察院反映。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调取了王海、赵山民间借贷案件卷宗。案卷显示:2016年10月12日,赵山以王海借款180万元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两张借条及银行交易记录为证。在法院审理中,王海对赵山的诉讼理由以及证据均认可,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整个案情简单清晰,但检察官注意到,案件从起诉、开庭直至达成调解全过程异常顺畅,且恰好发生在王海向刘峰请求宽限的还款期内。种种迹象表明,该案很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初步厘清事实

  为查清真相,检察官进一步调取了王海及其妻子、赵山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的所有金融账户资金往来信息。经过两个多星期的仔细筛查,检察官发现:2016年9月27日,赵山向王海账户转账100万元,仅过一天,王海又转回赵山账上77万元。2016年10月8日,赵山向王海妻子账户转账80万元,两天后,王海妻子转回赵山账上80万元。显然,王海、赵山隐瞒了157万元借款已归还的事实,并采取“过账”手段取得银行交易凭证。

  但当蜀山区检察院将相关事实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时,在案件定性上,警检两家发生了分歧。在案件讨论会上,警方认为,“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不能插手”;承办检察官则认为,“此案表面上看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但根据现有事实证据,可以判定其涉嫌虚假诉讼,应予以立案。”双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

  在此情况下,合肥市检察院给予了蜀山区检察院大力支持,派出精兵强将进行指导,加强案件线索的搜集整理,完善证据链;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按虚假诉讼立案标准要求取证,核对事实。经深入调查进一步完善证据后,公安机关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与此同时,该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中止王海与赵山案件执行,待刑事案件结案后视情况作出处理,避免执行回转,节约司法资源。建议得到了法院采纳。

  庭审揭开真相

  2017年11月24日,虚假诉讼案开庭。法庭调查查明,王海于2016年9月27日向赵山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赵山后来反悔,王海于是在9月28日、29日退还了77万元给赵山。2016年10月初,王海再次向赵山借款并要求打到王海妻子账户,赵山于10月8日将80万元打给王海妻子,但之后赵山再次反悔,王海遂于10月10日将80万元退还给赵山。2016年10月10日,王海与赵山商定由王海写一张2016年10月8日向赵山借款80万元的借条,再由赵山以该借条以及未撤回的100万元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海予以配合,以获取法院裁判文书,以参与被查封房产的执行分配。

  法庭认为,王海与赵山相互串通,以捏造的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两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海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赵山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8000元。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案件在二审程序中。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