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罚金影响减刑终执结

2017-11-27 17:16:00 来源:法制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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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不是一封“特制”的执行通知书被狱警传递到刘某手中,刘某还以为可以将2000元的罚金就此糊弄过去。但执行通知书附录上赫然写着“将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范围,对于财产刑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此话一语惊醒狱中人。

  2015年11月17日,刘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数额不多,但刘某及其家人就是拖欠不交。刘某被判刑后进了监狱,刘某的家人对于刘某的所作所为深感耻辱和愤恨,拒绝为其缴纳罚金。

  2017年10月初,刘某收到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的一沓执行材料,称刘某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财产刑判决,将影响办理其日后的减刑、假释。此时刘某已经收监近两年了,面对还有17年的铁窗生活,刘某心中无比焦虑,看着铁窗外的小鸟,他希望自己也可以和它们一样自由的飞翔。为此刘某联系了自己的母亲,表明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请求母亲帮自己交上罚金,争取减刑。虽是逆子,也是亲儿,见儿子有所悔悟,刘母于近日来到荣成法院结清了罚金,至此拖欠近两年的罚金因为一封写明不交罚金后果的执行通知书成功执结。

  法官表示,罚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附加刑,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分别是大部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部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而法律上所说的罚款,则属于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它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犯罪情节结合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确定的罚金数额一般都是犯罪人有能力缴纳的。有能力缴纳却不缴纳,会被认定为犯罪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而且即使主刑履行完毕,出狱后附加刑并不会消失,人民法院可强制要求其缴纳,并在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追缴。但如果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或者确实家庭有困难不能缴纳的,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执行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责任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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