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处罚妨碍诉讼行为
近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对一名咬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予以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
前不久,博兴法院陈户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准备阶段,原、被告入座后,书记员安排被告刘某某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刘某某填写后,突然起身绕过书记员向原告冲去,摁住原告用拳头殴打其头面部,并咬住原告右眼眼眉处,致原告受伤。这时,案件承办法官进入审判庭,立刻将被告拉开,并安排原告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原告王某某的多名亲属闻讯后冲进审判庭,与被告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另外两名法官赶到审判庭,与承办法官一起平息事件,被告刘某某在混乱中又将后赶到的两名法官咬伤。后被告刘某某被值班法警控制。
被告刘某某当庭殴打原告王某某,咬伤王某某和两名审判人员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博兴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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