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尺公诉席上的“杜教授”

2017-04-14 10:15:00 来源:山东检察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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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从郑州大学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杜宪苗进入济南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在核心期刊等刊物共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编著著作3部,是一位深受同学们喜爱的好老师,被学院视为“青年才俊”。然而,在2011年他作出了令人不解的选择——参加山东省首届初任检察官选拔,在当年6月份进入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他的原同事在送行时纷纷感慨:以后你就以实践为主了,法学界又少了一个理论研究的人才,学校又少了一位好教师。在别人眼中,杜宪苗舍弃高校教师岗位,到基层检察院工作实在是个“傻子”,但他不这么认为,钻研刑法多年,他深切体会到刑法学不应躺在“象牙塔”里,只有学以致用、付诸实践才能实现价值。参加检察工作后,他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一个又一个疑难案件的办理,在事业上开辟了新的天地。

  “办案不只是惩罚,还要使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这是他在办案中常挂在嘴边上的一句话,也是这个从大学讲台上走下来的“杜教授”有着自己的独到见解。”

  2015年11月,杜宪苗办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驾车转弯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别车,张某驾车长时间追逐后,由张某的朋友李某、王某下车将刘某打伤。案发后,张某拒不认罪,其母亲一直以张某没有“砸车、打人”为由四处上访。原来,张某及其母亲都认为只有亲自动手砸车、打人才构成犯罪。

  由于李某、王某两人都如实供述了砸车、打人的犯罪事实,张某也如实供述了因通行问题发生轻微争执,遂驾车追逐欲行报复的事实。至此,刑诉法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必须完成的工作均已完成,本可一诉了之。但是,杜宪苗认为单纯的定罪量刑实现不了教育的目的,反而可能引发嫌疑人仇恨社会的心理。他又再次提审了张某,耐心的解释到:这是一个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你为了报复被害人、发泄情绪驾车追逐,在追上以后由李某和王某下车将被害人的车辆打砸、将被害人打伤,三人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坦诚地说:“我并不是一定要让你认罪,而是想通过我的工作让你认识到错误,能够改过自新。”认识错误后张某泣不成声地说:“杜检察官,谢谢您!您让俺知道了俺为什么构成犯罪,俺相信您,俺认罪。”案件的庭审非常顺利:张某当庭认罪,杜宪苗代表检察机关发出了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在最后陈述中张某还向杜宪苗深深地鞠了一躬。庭审结束后,张某的母亲说:“检察官办事儿就是一个公道,俺再也不去上访了。”

  “虽然离开了教学科研岗位,但他从未远离学习、从未放弃钻研。在他看来理论与实践从来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并暗下决心:要通过司法实践更深入地进行理论研究,通过加强学习更好的以理论指导实践。”

  在工作中,他凭着自己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勤奋努力,克服繁重的办案工作,穿梭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在基层院开辟出一片检察理论研究的新天地,取得了不俗的研究成果,他先后在《法制博览》、《中国检察官》等报刊发表论文、案例解析等十余篇,所撰写的论文、调研报告、课题多次获得省院的表彰。在2014年他被授予第二届山东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杜宪苗。

  参加检察工作以来,杜宪苗每天一到单位就要满负荷运转,很多人都会不解的问他:这么多文章、调研你是怎么写出来的?其实它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充分利用休息时间。每个夜深人静的夜晚都是他思考问题、研究问题的时机,每个周末在单位都能看到他的身影,一篇篇优秀的论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都是在八小时之外完成的。

  “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核心、标志性职能之一,业务性强,涉及面广,不同于理论研究的“天马行空”,公诉更需要脚踏实地、更需要坚忍不拔的毅力、更需要严谨扎实的作风。”

  三尺公诉席上的“杜教授”

  参加公诉工作后,杜宪苗迅速的调整好了自己的状态,不断地自我加压,很快就成为了公诉部门的办案骨干、业务能手。在办案中,勤学善思成为他“致胜的法宝”,攻克了一个有一个难关,办理了一个又一个的精彩案件。

  如在办理“朱某某贪污、受贿” 一案时,杜宪苗发现该案朱某某,对于指控其涉嫌的共5笔其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凭借其多年的财会工作经验百般辩解,每起犯罪事实均只有一名关键证人的证言与书证相印证,证据体系单薄。一天下午即将下班时,辩护人突然到办公室向他提出向关键证人自行取证的申请。这是一个本不该提的申请,辩护人完全可以自行取证,他立即警觉起来,但仍不动声色的向辩护人重申了法律的规定以后,将其“礼送”出了办公室。基于这一异常情况他判断嫌疑人已经与证人进行了“串供”,而辩护人是“必需”的环节,在将自己的想法和判断向领导汇报后,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将证人请到了办案工作区,果然,证人发生了动摇,继续询问显然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他与证人聊起了家常,慢慢的聊到了证人与朱某某之间的关系,突然证人提到朱某某的妻子在几天前拿着律师带出来的纸条找到过证人,要求证人“帮忙”,这一信息被他敏锐的抓住。向检察长汇报后,检察长作出了搜查的决定,朱某某的妻子面对突然到来的检察官们,顿时慌了手脚,冲到卧室内翻找纸条,在朱某某妻子的 “帮助”下,辩护人带出看守所的纸条被顺利查扣,朱某某的妻子和辩护人也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串供”的纸条成了认定朱某某犯罪的有力证据,虽然开庭时朱某某仍然拒不认罪,但判决后没有上诉,朱某某的妻子和辩护人也因妨害作证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