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凡:80后的“带头大哥”

2017-04-10 09:40: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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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档案

  李向巩,男,1980年4月出生,2000年1月通过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至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现任该院公诉局副局长兼公诉一科科长。曾荣获三门峡市“检察之星”“优秀公诉人”、六次荣记个人三等功。

  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的“80后”干警中,提起靠得住、有本事、信得过、敢担当,大家都不约而同地想到该院公诉局副局长李向巩。生于1980年的他,是“80后”干警中的老大哥。多年来,李向巩的努力大家有目共睹,2012年3月竞争上岗时,他凭借过硬的业务水平,被高票推荐担任公诉局副局长兼公诉一科科长。

  明察秋毫,查明背后案中案

  2008年8月,被害人高某被蒋某、张某骗走粮食款16.7万元,侦查员王某主办该案。办案中,王某以需要异地抓捕嫌疑人为由,先后三次骗取高某1.3万元,又编造要想尽快返还粮食款需要给领导、出纳送礼等理由,再次骗取高某3万余元。骗了被害人又忽悠嫌疑人,其间,王某以将蒋某无罪释放为由,向蒋某妻子索要现金5万元,而嫌疑人张某此前曾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有过犯罪行为后逃逸,绥化警方要求王某移交案卷,王某以领导不放为由回绝绥化警方要求,而对领导却谎称绥化警方拒绝接卷,致使该案长期搁置。

  案件到了公诉环节,承办人李向巩认为,王某的诈骗行为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罪名不同,侦查方向、证据和判决结果也必然不同,遂将王某滥用职权行为移交该院反渎部门办理。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二年零六个月。

  忠于职守,坚持四年为真相

  李向巩忠实履行职责,经手的案件全部诉得出、判得了。同时,他还在审判监督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自2010年以来,他对法院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4起,13起得到改判。在法庭上与他正面交锋过的律师们私下常调侃说,庭审最不想碰见“李大拿”。

  2011年1月,茹某购买炸药和雷管运至一无证矿井交给潘某。矿山联合执法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该矿井,并当场查获炸药24.3公斤、雷管4枚。2011年5月,法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茹某免予刑事处罚,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潘某免予刑事处罚。

  李向巩分析认为,一审认定茹某开采活动属合法经营行为的证据不足,应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后,又因潘某居无定所,重审程序被迫中止。李向巩并未将案件束之高阁,而是积极补充证据,等待开庭,历经四年的坚持不懈,该案终于得以顺利诉讼。

  庭审中,辩护律师神情肃穆,尽管也经过一番充分的准备,但在大量的原始证据面前,茹某、潘某哑口无言,俯首认罪。最终,法院以茹某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由一审免予刑事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以潘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由一审免予刑事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不枉不纵,七年追诉13人

  追诉漏罪漏犯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正所谓漏网之鱼岂能逍遥法外?自2010年以来,李向巩凭借耐心、细心、责任心,成功追诉漏犯13人,这13人均得到有罪判决。

  2015年8月,陕州区公安局民警对辖区一宾馆突击检查时,发现孙某、韩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审查起诉中,李向巩发现两个案件嫌疑人的供述中都提到曾多次在“强哥”处购买毒品,而“强哥”却未到案,遂向公安机关下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强哥”黄某到案后,蛮横无理,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李向巩审查时发现罪名存在问题,马上针对黄某制定出审讯策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最终补充了黄某贩卖毒品罪的全部证据。最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黄某提出上诉,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提起荣誉,憨厚耿直的李向巩显得有些不好意思,他觉得自己只是很正常地在履行一名公诉人应尽的职责而已。用他的话说就是:“院里的弟弟妹妹们喊我巩哥,当哥就得做榜样啊。”

责任编辑:张乐
新闻关键词:带头干警80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