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庭吞遗嘱被罚5万 毁灭重要证据可追刑责
鲁网11月2日讯 在北京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突然“不翼而飞”。后经法院调查发现,这份证据竟被被告在法庭上当庭“吃掉”了。日前,大兴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被告芦丙处以5万元罚款以示警戒。 另据了解,遗嘱原件还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芦丙当庭“吃掉”遗嘱原件的行为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庭审中“吃掉”父亲遗嘱
这起案件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原、被告为芦姓兄弟姐妹四人。2001年他们的母亲过世,之后他们的父亲芦老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2016年,芦老先生去世。此前,芦老先生曾立有遗嘱一份,后原告芦甲向大兴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继承芦父名下的房屋,并要求被告芦乙、芦丙、芦丁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吃证据”的一幕便发生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
庭审过程中,原告由其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则由芦乙、芦丙两人应诉。法庭设置的监控视频清楚地记录了当时的事发过程。
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原告芦甲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遗嘱原件及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法官翻了一下这些证据,然后伸手递给了被告。被告芦乙将上述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芦丙的过程中,置于材料最上层的遗嘱原件不慎掉落。此时芦丙并未将遗嘱拾起置于桌面,而是一把抓住了掉落中的遗嘱,并迅速在大腿上捏成团,攥在了手里,接着他拿起了眼镜盒,佯装看原告的证据材料,另一只手则趁机将遗嘱捏成团塞入口中,捂嘴咀嚼、吞咽,为了方便下咽,他还喝了几口水。随后,他从桌面上取出一份遗嘱复印件置于另两页证据材料上面。
随后,“吃掉”遗嘱的芦丙开始对遗嘱和两份判决书发表质证意见,他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称这不是父亲的签字。随后法官让书记员把芦丙的质证意见记录在案后,要求被告将上述证据归还法庭。但当法官翻看被告还回来的证据时,一眼就发现了不对的地方,因为遗嘱原件是有折痕的发黄信纸,而芦丙还回来的是A4复印纸。
毁灭书证被处以5万元罚款
随后,法官责令芦丙将遗嘱原件交回,并告知芦丙,若不交回原件,将认定其故意毁灭证据,但芦丙拒不悔过。后经查实,遗嘱原件确已被芦丙塞入口中并下咽。庭审被迫中止。
之后,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开发区法庭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该案。芦丙也来到法院,坐到了被告席上。法官当庭宣布了对他的处罚决定书。合议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芦丙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法庭对芦丙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限于2018年10月24日之前交纳。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北京二中院提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日前,大兴法院依法向被告芦丙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并再次对其作出口头训诫。芦丙如果不在10月24日之前交纳罚金,法院将会强制执行。
对芦丙的行为,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庭审过程全程留痕,任何人在法庭内的一言一行都将会被如实记录。芦丙自认为“毁灭证据”不动声色,但不知其一举一动都被法庭内的监控全程记录。另外,遗嘱原件还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芦丙当庭毁灭遗嘱原件的行为既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其还会因为触犯法律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毁灭重要证据可依法追刑责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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