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诉讼全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2018-01-26 09:55: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这是《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中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以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当前,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问题:

  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数量存在增多趋势。与此同时,司法资源的增幅有限,司法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检察官需要花更多时间在庭审活动中,必须对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分别实行分流,以高效利用司法资源。

  刑事诉讼各阶段实践对繁简分流的影响。其一,有的在侦查阶段过于依赖羁押措施,影响轻微案件程序分流。其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受制约多,过滤功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方面,法律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限制得非常窄;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又通过内部程序进行限制。其三,审判阶段简易程序适用率低,分流功能有待强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虽然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对审判组织、庭前准备、庭审过程等方面予以简化,但简易程序只是对审理程序进行简化,而且审限比普通程序短得多,无形中给承办人员增加了压力。

  刑事速裁程序制度设计有待优化。虽然速裁程序适用体现出审判时限和开庭时限大幅缩短的优势,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速裁程序对于审前程序的一体化协作重视程度有待增强。速裁试点的规范依据主要规范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对侦查程序少有涉及,对侦查环节的诉讼期间以及相关强制措施等程序没有具体规定,造成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速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强化不起诉制度刑事审前过滤功能。一是建立科学的不起诉案件考评、管理与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考评不起诉案件时,要重点考评案件适用不起诉的理由是否充分。二是突出主办检察官的主体地位,简化办案程序,提高检察人员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酌定不起诉权交由员额检察官行使。三是拓宽不起诉适用范围,保证检察人员不起诉裁量权有充分空间。扩大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包括主体应受特殊照顾的,如老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也包括情节较为轻微应受特别处理的,以及事后补偿较为充分且有悔罪表现的轻微案;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应当扩大至所有年龄段的人,不应将犯罪类型“外化”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可考虑“内化”为被不起诉人是否易于“回归社会”这个重要考量因素。

  保障简易程序繁简分流效能。一是简易程序案件内部办案机制应当简易化。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并不只是办案期限的长短不同,两种不同类型程序的内部办案机制也应繁简分流,这需要赋予承办人更多的裁量权,法律文书也应适当简易化。二是强化简易程序案件办理集中化。采取办案人员集中化、办案时间集中化的方式,提高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效率。三是尊重客观规律,适当放宽办案期限。由于和解、社区矫正考察等事项会阻碍某些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对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办案期限应适当放宽。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未来将主要通过刑事速裁程序予以分流,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应注重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探索确立速裁程序书面审理模式。速裁程序的庭审从根本上说仅仅具有程序性意义,因为其针对的是轻微刑事犯罪,当事人对犯罪事实、指控罪名、适用法律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二是构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联动机制。通常,办理刑事案件最难把握的时间段在侦查阶段,提高侦查阶段办案效率无疑是提高整个案件的办案效率。公检法对在各自诉讼环节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启动速裁程序,建立侦查、起诉、审判快速联动机制。对案情清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提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书面建议。检察机关收到侦查机关的建议后,应当迅速审查案件,对是否符合速裁程序作出判断,及时与法院沟通协调。

责任编辑: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