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伏“虎”记

2017-11-30 15:20: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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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雅(右)出庭支持公诉

  2017年9月2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商务厅原厅长吕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吕某的涉案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他的受贿事实中最大的一起为2004年初至2005年9月,利用担任济宁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某公司谋取承揽济宁市垃圾处理项目方面的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郇某送予的现金共150万元。在庭审阶段,吕某对此拒不承认,辩护人亦对该笔事实作无罪辩护,称郇某证言不实,行贿款来源不清晰,郇某从公司的借款不能确定为向吕某行贿,且赃款去向不明。

  “你是什么时间认识郇某的?”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公诉人张静雅在庭审中对吕某讯问。

  “因垃圾处理项目认识的,之前并不认识。”

  “你是否联系过其他部门或其他人,为郇某的垃圾处理项目提供过帮助?”

  “我确实曾经让济宁市政府副秘书长孙某,联络济宁市建委、环卫处等部门的人员与郇某对接、洽谈。”

  “根据证言,你还曾安排孙某将郇某介绍给主管城建的副市长陈某,并通过孙某给招标办打招呼照顾该公司。你为什么比较倾向于郇某所在公司?你这样做会不会影响到这个项目的正常招标?会不会使其他竞标公司处于劣势?”张静雅一连串发问。

  在出示证据阶段,张静雅采取多媒体示证方式,将吕某在审查起诉时的录像节录当庭播放,录像内容为吕某认可收受郇某15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吕某对此不再辩解,低头不语。

  对于挪用一笔900万元的公款,吕某也辩解道:“我不知道办事人员将乙力公司登记在个人名下,以为是商务公司的下属公司。成立乙力公司是为公考虑,商务厅主要领导知情。”

  “既然钱是属于商务厅的,按照商务厅内部管理规定,拨付大额款项的正常程序是什么?”

  “乙力公司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公司?都开展过哪些经营活动?既然一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那么为什么不及时注销?”

  “你以前多次提到,2014年4月至5月,你安排刘某、魏某、刘某某伪造了大量材料,包括建立海产品采购网点的会议纪要、购买烟台海产品采购网点办公场所及设立公司等事项的会议纪要等。既然你认为成立乙力公司是为公考虑,商务厅也有主要领导知情,为何还要伪造这一系列材料?”

  吕某无言以对。

  之后,张静雅宣读了关键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同时向法庭展示了刘某某在笔录中的修改痕迹和修改后签字。

  在确凿的事实和铁的证据面前,吕某最终如实供述了90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装修和购买车辆的事实。

  公诉人简介

  张静雅,女,1980年12月生,2001年参加检察工作,2006年选调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现任公诉三处检察官,从检十六年来,一直工作在公诉办案一线,曾荣获山东省优秀公诉人称号,荣立三等功一次。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