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公积金贷款于法无据
近日在广东、福建等地调查发现,一些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在福州,记者走访了融侨方圆等8家楼盘,有6家拒绝公积金贷款。如即将开售的、每平方米售价3万元的阳光城·檀府,销售人员明确表示只卖给全额付款客户,公积金贷款甚至商贷按揭客户都“机会不大”(11月15日《新华每日电讯》)。
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客户主要以首套房的刚需客户为主,如果开发商直接拒绝公积金贷款,无疑是对这些住房刚需客户说“不”,直接影响群众的正常住房需求。这不仅是涉嫌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还是涉及民生的大事。制定公积金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职工购房融资困境,不能用来贷款的公积金无异于水中月,人们只能看到一串数字却丝毫不能用来改善居住环境,公积金政策也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反而不如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职工。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拒绝刚需购房就是对该共识的颠覆。要知道炒房者基本上是采用全款购房,拒绝公积金贷款也就是相当于变相支持炒房。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的原因无非就是逐利,因为公积金贷款资金回笼慢,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较为复杂,放款周期比较长,对于开发商来说,回款率是其注重的刚性指标。急需回笼周转资金的开发商认为公积金贷款流程繁琐、回款太慢,更愿意购房者付全款或使用商业贷款,以尽快回笼资金。记者采访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发现,一般放款时间在1.5至3个月,但季末、年底受额度所限或者其他原因,放款速度会慢一些。
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长不应成为拒绝贷款的理由,因为任何贷款都有必要的审批程序,即便是最大限度地提升审批速度,也不可能像直接支付全款那样迅速。回笼周转资金归根结底是开发商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开发商不能因为有内部规定、自身困难而去对抗公积金政策。住建部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简言之,任何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均属违法行为,对于这种以内部规定、自身困难等理由不执行法律政策的行为,就应该进行严厉惩罚,不能指望开发商主动自觉地照章办事。
执行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政策法律,就必须简单直接、清楚明了。开发商不能对公积金贷款客户有任何歧视性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部分城市出台政策严厉打击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违反规定的开发商将面临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拨付等严厉处罚。希望这种严厉处罚更多、更广,让违反规定的开发商得不偿失。践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理念,切实满足群众对美好居住环境的向往,就必须事事处处发挥好执法监督的作用,不能迁就、包庇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