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批捕与否综合考量
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同龄未成年人,共同盗窃,为何一个批捕一个不批捕?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通过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件。
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均为16周岁。在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当天,检察官首先介绍了开展诉讼式审查的背景、原则,随后该案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分别就刘某、李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发表了意见。
“刘某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具有偷盗劣迹及吸毒经历,主观恶性较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社会危险性。”侦查人员提出明确意见。刘某的父亲表示,儿子几年前就在社会上结交不良朋友,对父母的管教置若罔闻。这次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代为管教,让他接受教训。刘某的法律援助律师表示,尊重刘某父亲的意见。
检察官综合全部意见后,当场对刘某作出批捕决定,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在对李某进行诉讼式审查时,侦查人员认为,由于尚有同案人未到案,李某有串供的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李某表示,自己认罪悔罪,能够保证随传随到。李某的母亲也表示,自己有能力监管李某,保证不妨碍诉讼。法律援助律师认为,李某具有家庭监管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综合考量后,检察官认为李某系初犯,其母亲具备监管条件,对其不予逮捕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遂当场决定对李某不批准逮捕。
这是该院首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诉讼式审查逮捕。办案检察官表示,这样能够更清晰、直观地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信息进行汇总、整合,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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