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三大法宝 实现全国领跑
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对监区开展安全检查。
李志鹏摄
在2016年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四项核心业务考核排名中,河南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数、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数、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提出建议被采纳率、书面纠正“减假暂”违法或不当数均进前五名,是唯一全部进入前十的省份。
取得如此亮丽的成绩,河南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何诀窍?面对记者的提问,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新萍笑称:“我们有三大法宝。”
法宝一:业务规范化
近日,新乡市卫河地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将一名罪犯交付监管场所执行刑罚。59岁的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但2015年9月、2017年2月,两家鉴定机构分别鉴定认为王某患有高血压病3级等疾病,王某自侦查阶段即未被羁押。判决生效后,法院向检察机关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依法应当进行公开听证的案件,不适用征求意见的方式。于是卫河地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督促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卫河地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的依据,是2015年2月河南省检察院与该省高级法院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将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点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列入应当召开听证会的范围。
卫河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吴岩告诉记者,有了上级院的明确规定,下级院办案就有规可依,避免了实践中的随意性。记者还了解到,在该案听证前,办案检察官就相关专业问题向专家咨询,对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听证会上,检察官对王某前期投监情况进行询问,认为仅因监管场所口头拒收而拟对王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损害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最终,法院决定将王某交付监管场所执行刑罚。
该案是河南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近年来持续强化规范司法的一个缩影。据河南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耿全红介绍,2013年以来,随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转型发展,河南省检察院更加注重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建章立制,推动业务开展方式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跨越,实现司法行为规范化。仅2016年,河南省检察院就与该省高级法院等部门分别会签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和收监执行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在省检察院内部,刑事执行检察局与其他部门会签了《关于加强命案诉押衔接防止非法讯问和超期羁押的意见(试行)》《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的几点意见》等。
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关键是落实到位。东城地区检察院是郑州市专门的刑事执行检察院,该院检察长靳耀东向记者介绍,郑州市检察机关落实河南省检察院相关规定,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收到良好法律效果。比如,通过把监督减刑、假释活动与财产刑执行情况结合起来,逐渐提高服刑人员主动执行财产刑的意识,很多罪犯从“我不交”变成了“主动交”,从“要我交”变成了“我要交”。2014年1月至今年6月,中牟县检察院就通过减刑监督共督促履行财产刑2074万余元。
东城地区检察院还通过建立计分考核抽查监督机制,关注特定服刑罪犯的考核结果,建立罪犯改造重大事项备案登记制度等,将监督触角向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深层次延伸。如涉黑罪犯陈某被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但东城地区检察院发现陈某曾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严管,后又调换服刑场所,根据相关规定,属于严格限制减刑对象,于是提出纠正意见。法院依法撤销了减刑裁定。
法宝二:办案信息化
2013年,邢某因涉嫌抢劫被羁押在河南省某看守所,其之前一直承认犯罪事实。在审查批捕环节讯问时,邢某翻供。驻所检察室通过执检独立监控系统,调取邢某近段时期的活动视频记录,发现看守所民警张某曾经把邢某单独叫出去。检察官调查发现,张某和邢某是同一个村的,张某不但教唆邢某翻供,而且还替其联系了5名虚假证人作伪证。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检察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近年来,通过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监控系统查找犯罪线索,成为河南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运用信息技术侦查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这得益于该省检察院开展的“智慧检察”建设,特别是大力推进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以“两网一线”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截至2016年底,河南省检察机关超过90%的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完成了“两网一线”建设。比如,荥阳市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监控系统与检察内网链接后,检察长能够在办公室随时检察看守所情况,监控录像可以储存30天。
2016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262件,数量居全国第一,其中相当一批案件是通过监控系统发现的线索。周新萍告诉记者,刑事执行检察监控系统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发现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而且有利于开展对发生在监管场所重大安全事故的检察监督,还有利于提高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法宝三:队伍专业化
2016年9月17日,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收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嫌疑人董磊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新乡市检察院、卫滨区检察院检察干警与董磊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决定一并对情节较轻的该案另外8人依职权立案审查其羁押必要性。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建议书发出后,很快被采纳。9月29日,新乡市检察院决定对董磊等9人取保候审。
该案一名辩护律师表示,以前都是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反复做工作,没想到检察院这次能主动提出,特别是对9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变更强制措施,很有担当精神。新乡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检察官任会志是该案承办人,他坦言“小有压力”,但由于深度掌握案情和相关规定,“对办案质量心中有底”。
“河南省检察院党组十分重视和支持刑事执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周新萍向记者介绍,该省各级检察院先后成立了刑事执行检察局,郑州市、新乡市分别成立了专业的刑事执行检察院——东城地区检察院和卫河地区检察院,在体制机制上为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较高的专业化素质,是敢办案件、办好案件的压舱石。”耿全红告诉记者,河南省检察院注重实战练兵提升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业务水平,既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办案,又加强对下级院办案工作的指导和推动。2016年,该院先后对交付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三项业务开展精品案件评选活动,促使各级院重视主要业务,提升检察人员业务素质。
“我们还多次举办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培训班、开展理论课题研讨、业务竞赛等等,让干警们感到有压力、有收获。”耿全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