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患癌遭开除:情理须有安身处
王 琳
23日,近期引发强烈关注的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患癌女教师刘伶利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校方恢复刘伶利的公职,向其父母道歉,给予丧葬抚恤金、补发工资,并赔偿50万元。
这件事情虽然告一段落,但“女教师患癌遭开除”的余波尚未平息。
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校方的行为被披露后,即引发了网民的群体性批评,指责用人单位“无情无义”的跟帖或评论数量巨大。一位年纪轻轻的女教师,在患上癌症、最需要帮助的时刻,被学校开除且断了医保,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何况,学校本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不该如此无情。
当然,也有许多熟悉劳动合同法的人指出,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法律首先应被尊重。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是劳资双方共有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毕竟,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有财力对所有病患完全兜底,保障企业合法的用人自主权,才能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人才市场。
从这个角度看,只要是严格按法律规定处置劳资争议,固然并不违法。但法律只是底线,不违法并不等于就“名正言顺”。毕竟在法律之外,道德、文化等方面的约束同样重要。用人单位如何对待患病的员工,有着远超出法律之外的多重意义。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如果冷冰冰地“依法”办事,损害了职业共同体的情感期待,也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凝聚力,甚至破坏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围绕此事的网络舆论,大致展示了中国社会在劳动关系上的多数共识和道德底线。对陷入困境的人无动于衷,乃至让对方陷入绝境,是会被唾弃的,何况是自己的员工。事实上,过往的案例证明,用人单位如果以“合法”为由挑战这条道德底线,都是不明智的。
值得一提的是,也许是意识到了这一点,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并未以超过医疗期的名义起诉来解除合同,而是以刘伶利等人“连续旷工”作为开除的理由。尽管一审、二审法院都未支持这一事由,但刘伶利的胜诉,并不意味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条款不存在。员工一方在这起诉讼中之所以获胜,是因为有足够的证据让“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亦认可”是请假而非连续旷工。否则,遇上用人单位“不认可”甚至“死不认账”,而员工又拿不出有效证据,那么患病员工就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这也许是“女教师患癌遭开除事件”更值得关注的地方。事实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除了要堵住制度漏洞,更应该注意校正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失衡。23日,媒体又曝出,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去年还曾以“考核不合格”为名,开除了一位身患肝血管瘤的女教师。仲裁和诉讼均失败后,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仍长期拒绝履行生效裁判。这些事件无不证明,捍卫一位劳动者的尊严,一方面要用足法律手段,同时也不能忽视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
尽管劳资之间的有情有义,从法律上讲只是一个期待而不是强制性义务,但有一点毋庸置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程序不容绕道,法律底线不容突破。给劳资争议足够的说理空间,也给人与人之间的温情留一些余地,于企业、于员工、于社会都是有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