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全国推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2016-08-19 15:46:00 来源:经济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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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日前的部署,试点了近两年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

  “以前对于启动监督程序,有的基层检察院主动性不强、配合度不高。现在,检察机关很重视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不但积极配合、认真对待,还更多地主动邀请监督。”浙江省温州市人民监督员胡琼洲说。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数据显示,近两年来,试点省份启动案件监督的比例年均提升8%,越来越多的检察院把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纳入办案程序。如今,与人民监督员座谈求言纳策,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案件听证会,已成为检察工作的家常便饭。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选任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唱主角”

  前不久,司法部会同最高检印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这是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要破除“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积弊,提升公信力。2014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选取了北京等10个省份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监督程序和监督范围改革。2015年2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正式印发,其中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等方面的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

  “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员的选任,也是司法与司法行政相分离的需要,符合司法规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人民监督员,杜绝了检察机关根据“自己喜好”选任监督员的现象,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监督员产生的公正性。

  北京市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由于广泛化选任与严格的资格审查,目前北京市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人员素质都得到了充分保证,整体结构更加优化。”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祥阳介绍,公民自荐比例达20.8%,位居全国前列;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身份的监督员比例由71.4%下降为47.5%。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杨红星说:“过去,恩施州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以在行政机关工作且有职务的政工人员居多。现在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比例大大减少了。”据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试点实践中,要求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而据统计,试点省份已选任的6563名人民监督员中,这一部分人员占比不到45%。

  据了解,选任管理方式的外部化直接影响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为此,试点地区在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中积极探索、严格把关。山东省司法厅规范随机抽选程序,设置回避审查环节,确保抽选公平公正;温州市司法局严把“条件关”“审核关”“比例关”,与市检察院成立了领导小组,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选任质量。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需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提高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能力。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召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推开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作出部署安排。

  人民监督员可以说“不”

  在重庆的一起案例中,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成效尽显。为了在销售药品、耗材、医疗设备时得到关照,重庆市一家公司医药代表陈某向重庆市忠县某医院相关负责人潘某某行贿5万元人民币。忠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后,拟作撤销案件处理。

  2015年7月,陈某案依照规定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经评议,多数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拟撤案意见,认为应当移送起诉。忠县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没有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对此结果,多数人民监督员提出复议。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经复议审查后,未采纳人民监督员要求移送起诉的监督意见。

  据了解,陈某案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复议程序以来,全国范围内两个复议案例之一,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得以完整体现。

  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的明确要求。按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复议程序的设置,增强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刚性。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认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虽然是建议性的,但却是重要的制度化、程序化的建议。一旦出现人民监督员要求复议的情形,有可能是检察机关的决定存在错误。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监督制约机制的存在本身,对办案检察官会产生一种倒逼效应,促使检察官在办案中更加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司法行为。因此,即便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意见未被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的效力也已经体现。”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是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北京市检察机关创新增设了案件介绍同步视频化、发案单位代表等案件相关人出席评议会汇报情况、特约检察员主持监督评议会等制度;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工作中,必须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

  “我们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全过程落实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告知,全视角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台账,全方位引导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光骏说,人民监督员不仅可以查阅诉讼文书,而且能看到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等。

责任编辑:肖飞
新闻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推开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