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新亮点:司法责任制权责统一 放权不放任

2016-07-26 11:38:00 来源:中国法治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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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大重点就是将司法权真正放给法官检察官,以此保障“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目标的落实到位。但也有人担忧,放权之后是否会带来法官检察官权力过大不受约束,进而滋生腐败影响公平正义?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试点法院、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向法官检察官放权的同时,通过建立责权清单、统一裁判尺度、完善信息化监管等方式,不断加强司法权监督制约,确保法官检察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实现司法权放权而不放任。

  放权担责同步到位

  一起盗窃手机的案件分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莉手上,原本在公安侦查阶段承认犯罪事实的嫌疑人,突然改口称手机不是偷的是买的,讯问笔录签名也不是他签的。本案有作案工具等物证,要是以前,刘莉会直接给出批准逮捕意见,至于捕与不捕,由检察长审核把关并决定。

  现在,捕与不捕由承办检察官说了算。为了进一步查实案情,在短短7天期限内,刘莉先是将笔录送到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又对嫌疑人进行测谎,直到最终结论出来后,才对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刘莉坦言:“权力大了,责任也更重了,一点马虎不得。”

  这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带来的一大重要变化。

  责权明晰是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以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正是源于职责不清、权限不明,而要实现“审判合一”就必须放权,放权的同时又必须符合司法审判规律。

  对此,吉林法院制定了《审判主体职责和权限清单》,主要包括对独任法官放权到底,促进简案快审;对合议庭还权到位,推动繁案精审;让审委会职能归位,加强审判指导;让院领导带头办案,增进改革认同。

  在此基础上,吉林法院系统实施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合议庭主导办案制度,改变了以往层层把关、逐级审批方式。吉林省高院组建了36个相对固定合议庭,每个合议庭按照“1名主审法官+2名合议法官+3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组成审判团队,主审法官独立办案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这样一来,吉林法院明确了改革后各类审判主体的权力界限,使分工更加明确,责权更加明晰。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制定了“权力清单”,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权限。

  一方面,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按照检察权类别和不同岗位,逐一明确不同业务部门的权力清单,除法律规定的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职权都赋予检察官,由此改变“三级层报审批”的办案模式,解决了“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问题。

  另一方面,立足检察权的具体属性进行不同配置,对于批捕、公诉等司法属性强的业务岗位,立足于司法的亲历性,检察权优先配置给检察官;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等行政属性强的业务岗位,坚持权力配置的一体化,重大权力仍然保留给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授权给检察官坚持稳妥慎重;对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诉讼监督岗位,强调诉讼监督的整体化,对外监督的法律文书要经过检察长签审。

  放权有度,责任分明。多地试点法院、检察院创新机制,实现了放权和担责同步到位,使大量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倾斜,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伴随着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减少,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正在提高。

  权力增大监督跟上

  改革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90%以上的案件都由检察官独立决定,这些案件部门负责人不再审核审批,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检察官独立自主办案。

  作为渝中区检察院的53名检察官之一,今年33岁的李舰洲拥有改革前所不拥有的多项职权,但他清醒地意识到,权力的增多也意味着责任的加重,“现在每天晚上躺在床上脑子里都在一遍遍地过案子”。

  “有权必有责,权责应一致”,多地试点法院、检察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深刻意识到,“权力增大的同时,监督也要跟得上”。

  重庆试点检察院以随机分案、业务指导、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申诉复查等方式为支撑,以问题通报、督促整改、责任追究为手段,对检察官履职实施全面动态监督。

  渝中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鹏说:“我们接到的案子都由案管中心随机分案过来,检察官无权指定选择某一案件进行办理,这种随机性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一些试点法院通过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加大审判权监督力度。

  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完善标准化办案机制,累计出台涵盖各审判执行业务领域的78件裁判或工作指引,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标准化办案体系。

  海南法院建立类案参考制度,以全省典型案例和精品案例为样本,选定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参考案例318个,基本涵盖全省近年审判实践中常见、多发、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类型,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广东法院通过规范案件质量倒查范围和程序、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标准、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和追责程序等,对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以及已确认的以法院为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件等两类案件,实施硬性质量倒查。

  办案较真质效提升

  为更好地落实司法责任制,试点法院、检察院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不断强化权力监督效果。

  据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研发了检察官执法办案全程监控及业务档案系统,通过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全程监控和全程记录,增强内部监督制约信息化含量。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系统通过全面排摸找准风险点,针对司法改革依法授权、合理放权后检察权运行的新模式,分析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最终决定权、程序保障权、过程控制权等环节中的潜在风险,确定了案件办理中可能存在的35项程序性风险和21项实体性风险,针对风险在系统中设置了相应的提醒、预警等功能,将监督和提醒功能结合在一起。

  浙江法院深入推进“互联网+审判”改革,通过推动庭审记录从传统笔录方式向录音录像记录转变,率先开发试点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减轻书记员负荷,促使庭审节奏更快,当庭宣判率更高,并开发了可供法官、公众使用的网上查阅电子卷宗系统,方便异地远程查阅,通过网上留痕和信息公开,进一步增强监督效果。

  明晰的责权,有效的监督,改革后真正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法官检察官的权力大了,办案的责任意识也有了较大提升,办起案子来比以前更“较真”了,实现了办案由“过得去”到“过得硬”的巨大转变。

  “特别是在签发裁判文书时真正感受到了‘落笔千斤重’,一旦出错,法袍很难再穿下去。”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鄂义飞时刻用“处处过得硬”要求自己。

  法官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责任感提升了,办案质量效率随之上了一个新台阶,具体表现为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

  据悉,2015年,吉林省法院系统人均结案111.4件,比上一年提高35.6%。今年上半年,在受案总量同比上升18.5%的情况下,法官人均结案量同比增长87%;吉林省检察院侦查、批捕、公诉办案时限分别缩短26%、14.5%和21.3%。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介绍说:“贵州法院改革后,法官自行签发裁判文书率达99.9%,2015年全年没有发生一起法官错案追责。”

  司法改革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而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通过内外并重,多方监管,试点法院、检察院全面提升了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实现了改革后法官检察官权力的科学合理收放,真正做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