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公司治理需要强化内部监督
发生在*ST新都身上的事情,把中国资本市场中管理者缺乏监督的制度缺陷表现得淋漓尽致。而要改变这一缺陷,需要强化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力量。
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ST新都在外签订了多份担保协议,有的是帮大股东担保,有的是帮前董事长个人借款进行担保。之后被担保方因还不出钱被诉至公堂,上市公司因担保而背上了债务。而更离谱的是,即便在被诉至公堂甚至被判赔钱之后,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依旧被蒙在鼓里,直到违规者东窗事发。正是由于对一连串的违规担保毫不知情,*ST新都的独董们最终拍案而起,与大股东方对立起来。
从整个事件的经过来看,管理者的权力已完全超脱在监管之外。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致电上市公司时被告知,之所以发生多起违规担保,是由于签字权在前任法人代表手上,印鉴也在前任法人代表手上。名义上,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但现在,这两个机构不但对于管理者的行为一无所知,甚至连公司已经被人告了都不知道,耳聋眼瞎一至于此,又何谈内部监督。
要改善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督是绕不过去的话题,而仅仅依靠监管系统事后查办是远远不够的,无论是从稽查力度还是从违规成本来看,都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要改变公司治理状况,必须强化事前和事中的管理。这里说的事前和事中的管理并不是依赖证券监管系统,而是在上市公司内部增强制衡力量。比如说,可以考虑强化监事会的作用。上市公司的重要印鉴,交由监事会进行保管。使用印鉴时,监事会不对合同内容负责,只对合同是否得到了内部授权负责。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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