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守信:用立法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

2014-08-24 09:22:00 来源: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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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条例》对于加强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十分必要。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保证改革于法有据、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的迫切需要;二是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三是总结、概括和升华社会科学普及实践经验,建立社会科学普及长效机制的迫切需要;四是破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瓶颈,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五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升我省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迫切需要。

  《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发挥立法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起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依法做好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观察、分析和认识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齐鲁网:

  请您谈谈《条例》的出台背景。

  温守信: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中央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指示精神要求我们,在社会科学普及领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促进和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条例》既符合中央加强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又符合推进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实际需要。

  齐鲁网:

  请您谈谈这个《条例》与以往的地方性法规比较,有什么特点?

  温守信

  这个《条例》是一部促进型立法,不同于管理型立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关系主体带有全民性。社会科学普及是一项面向全体公民的事业,公众参与,人人受益,具有大众性、均等性、普惠性。

  二是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社会科学普及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承担着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引领社会思潮,引导社会舆论,提升公众社会科学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使命,因此,这项事业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三是更加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条例》设定的政府职责,侧重于扶持、推动、促进、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四是兼顾规范了社会责任。《条例》不仅规范了政府行为,而且规范了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是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条例》既是我省多年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又在工作制度上有所创新,实现了现实性和前瞻性的紧密结合。

  齐鲁网:

  您刚才谈到,《条例》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和服务功能,请问在哪些条款中体现了这些特点?

  温守信:

  第一,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繁荣发展社会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 。这一政策支持、规划指导的规定,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宏观领导职能。

  第二,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等重点部门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政府职责,体现了重点部门的主管责任。

  第三,在保障措施一章中用六条内容,规定了政府条件保障的职责,分别对经费投入、硬件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鼓励扶持、行政奖励作出了规范。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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