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管理新规 权益类交易场所不得集中交易

2014-08-09 11:13:00 来源:新华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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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权益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省政府批准。另外,权益类交易场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得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暂行办法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机构。仅从事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提出,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或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且应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上述暂行办法明确,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等。交易场所应从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且应当为交易活动各参与方保密。

  我省还明确,交易场所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交易场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交易场所重大财务支出和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场所股东更名或发生重大变动等。

  上述暂行办法还对股权交易市场作了特别规定。其中明确,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权转让正常进行时,股权交易市场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权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而且,股权交易市场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及时报告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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