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剁指表清白”,拷问执法界限。

2014-07-27 12:55:00 来源:钱江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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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剁指表清白”,拷问执法界限

  “如果说我做错了事,就用这根手指来还!”7月24日上午11时左右,在达州市运管处稽查大队办公室内,45岁的达州男子周明(化名)突然从左腰处拔出了一把菜刀,这一举动惊呆了办公室的所有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犹豫,他将自己左手小指放在办公桌上,一刀剁下,随后将菜刀扔在地上。(7月26日《成都商报》)周明搭载了乘客,收了孕妇夫妻俩10元钱,被认定为非法运营。看似有理有据,但笔者认为,运管部门认为周明“非法运营”的执法行为本身恐怕难逃“恶意”之嫌。笔者倾向于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的冯骏律师的观点,只有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才属于非法营运的范畴。

  那么怎样才算是“牟利”,怎样才算是“非法经营”?目前并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为运管部门执法的随意性打开了方便之门。目前而言,运管部门只要发现非运营车辆搭客收钱,就会认定司机的行为属于“牟利”和“非法经营”,对司机予以处罚。周明的小车就是这样被扣押的。同时,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来看,无一例外。

  笔者认为,运管部门的理解和部分执法行为值得商榷,相关部门应就此作出权威解释,乃至对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

  所谓“牟利”,意思是取得的利益超出了应该获得的,一般形容贪婪的攫取巨大利益,违反道德,甚至法律。周明搭载孕妇夫妻俩获利10元,并不属于“贪婪”范畴,也没有“攫取巨大利益”,更没有“违反道德”,相反,还做了一件好事。孕妇夫妻俩给10元钱,每个5元,只是象征性的,根本不能与“牟利”挂钩或相提并论。

  所谓“非法运营”,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作出解释和界定,通常是指未获得营运资格,以盈利为目的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周明路过妇幼保健院时碰巧发现孕妇打不到车,只是顺带,并不是专门为了利益而上路,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形,严格来说不应认定为“非法运营”。但是,运管部门以看到周明搭客收钱了为由,认定其为“非法运营”,不得不说运管的执法行为本身脱离了实际,带有一些不分青红皂白的模糊性。

  这种执法“恶意”主要“恶”在不区分问题的性质,不分做好事与感恩的人事善意,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执法态度,只要带客收钱,一律认定为“非法运营”。在打车难的语境下,这种执法行为的实质是为了维护某一群体的利益。如果一种执法方式,使人不敢做好事,与道德相悖,笔者认为这种法律不是良法,这种执法机构的存在及其执法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十分值得怀疑。

  退一步说,如果暂时无法撤掉这种执法机构,也要从法律上对“非法运营”作出解释,防止“恶意”执法,避免法律维护的利益行为与顺带捎客的道德行为相悖。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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