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到底谁有所有权

2014-06-26 09:59: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加,作为判断是非的原始资料——病案正成为医患双方的关注焦点。今年5月19日,国内第一起门诊病历纠纷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此案作为新型的医患纠纷,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出话题:病历该归谁亟需立法明确。

  一桩病历归属官司

  1999年2月10日,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记者郭向群陪同丈夫王兆彤去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部急诊室看病。郭向群在附属医院挂号并购买了门诊病历一份,院方将抢救王兆彤的治疗过程记录在该病历上,不料当日王兆彤在医院死亡。郭向群认为其丈夫的死亡,附属医院负有责任,所以她向附属医院索要有关门诊病历及其他医疗资料。但附属医院拒绝归还相关病历及资料。于是,郭向群于1999年月10月19日将医院告上了法院。

  患者家属认为,该病历是急诊挂号时自己花0.2元购买的,理应归自己所有,况且该病历首页注意事项上也有“请自己保管好,以备下次看病再用”的字样,更说明应该归自己所有。而医院方认为:0.2元是病人支付的门诊病历的部分工本费,双方并不存在购买关系;该门诊病历属于档案性资料的一种,按照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该由医院拥有。

  今年3月23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此案一审做了报道和评说。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教授评点此案时,认为患者和医院之间存在一个门诊病历的购买关系,因此,医生的诊治过程只能认为是一个“添附”过程,虽然其中有一部分智力成果的因素,但作为购买关系标的物的病历应归患者家属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将门诊病历、有关化验单、检查单交付郭向群保存。医院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死亡患者的门诊病历及有关病情形成的检查单据由医院保存比较妥当。当然不可否认郭向群对其丈夫的死亡病情有知情权,医院不义务向其如实提供,医院可以通过复印、抄录等形式将死者治疗情况告知郭女士,这样郭女士也可以知情,若郭女士要病历原件则属要求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现有法规难体现患者权利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卫生部1988年5月10日发布《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8条规定,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医疗单位负责提供病历摘要和必须的复印件,受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医院院长签字,就地调阅。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 随着近几年人们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很多患者和法律人士认为,根据现有法规,病人及家属无法获得相关原始资料,又怎能为自己主张提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然双方发生纠纷,当事双方中的一方保管原始资料,另一方如何相信原始资料不被伪造或篡改呢?

  病历“购买说”之否定

  病人在挂号时支付的病历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认为是购买而取得病历所有权呢?这一观点在济南病历纠纷案中是很多人的看法,但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嘉认为,这种病历“购买说”符合大众口味,但从法理和医疗服务合同的交易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角度来看,存在明显的错误。他从以下方面论述了他的观点。 首先,购买说否认医疗服务关系是一个整体的合同关系,而认为是医疗服务中完全独立的一个购买环节。

  其次,“购买说”从医疗服务合同的交易习惯上讲不通。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医院,均会有大量的过去患者的资料,这是医疗服务合同在全世界范围内正常的交易习惯。

  第三,购买说从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角度也讲不通。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讲,社会需要医疗资料的积累以造福全社会。

  王维嘉律师指明,上述观点是指原始资料的归属,但并不反对病人持有复印件,他说这也是对病人一种知情权的保护方式。

  病历应归医院和病人共有

  山东大学法学院的李燕同志就本案致函本报发表意见。李燕认为病历具有以下几项法律属性:

  1、病历是法律上的物,是动产的一种;

  2、病历是医生为医疗行为必须制作的业务文书;

  3、病历是关于病人的健康资料或接受医疗的过程记录,是属于私人隐私范围的秘密文件;4、病历是诉讼法上的证据,是书证、物证的一种;李燕认为纸张、油墨等物质部分和病人的病情个人资料等资讯部分组成了病历的法律结构。李燕认为病历的物质部分应属于医院所有,而病历的资讯部分,则属于病人或其遗属所有,而病历的资讯部分,则属于病人或其遗属所有。由于病历的物质与资讯部分不可分割,医院固然拥有病历的物质部分的所有权,但物质部分之中,有病人资讯存在,资讯属于私人隐私范围,故医院不得非法泄露病历内容。当然,病人或其遗属也不能向医院要求交付病历的正本,但应有要求查阅病历、复印病历的权利,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这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对病案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务之急是病案管理应尽快从规章制度转变为法律法规管理。界定两种权利,明确病人对病历有知情权,有查阅病历、复印病历的权利。也有一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士建议,将病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科研资料和统计资料之用,可不必向患者提供;另一部分为病人检查、治疗、诊断的资料,分成两份,一份留在病案内,一份复印后交给病人,供其在今后医疗中使用。医患双方共同承担病案的管理责任。 据了解,卫生部正在就病案管理工作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肖飞
新闻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