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权力寻租的标本--部分省市水利系统腐败案件追踪
2014年以来,贵州省水利厅厅长黎平、江西省水利厅副厅长文林先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随着纪检机关反腐力度的加大,一些省市水利部门被曝光的贪腐案件令人震惊。
在人们的印象中,基层水利系统属于“清水衙门”。然而,分析人士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利建设项目增多,而这些项目从上马到完工,大都与水利部门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以至于某些地方水利系统弊案频发。
从局长到出纳,层层开展攻关
近几年,小农水U型槽工程承包商杨某因为水利工程建设发了财,和他一起“发财”的还有江西某县水务局的一批领导干部。
2009年,杨某结识了江西某县水务局副局长唐某,了解到他分管农田水利建设,于是认为自己发现了“商机”,逢年过节便以各类礼品向唐某展开“真情”攻势。
唐副局长很快明白了杨某的“用心”,作为回报,手握审批权的他轻易为杨某承揽了一些水利工程。
工程揽下来了,但施工开始后,还要经过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多道关卡。为了顺利通过工程验收,杨某又找到县水务局总工程师张某,同样是“提钱开路”,搞定了张总工程师。
此后,他用类似手法逐一“打点”工程各个环节的“关键人物”,短短两年时间,唐副局长和张总工程师分别接受贿赂7次和8次,而杨某的水利工程自然一路“绿灯”。
今年2月,唐副局长和张总工程师因受贿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水利系统贪腐案件。”当地办案人员说。
贵州省黔西南州检察院副检察长冯剑平认为,目前水利系统窝案、串案多发,其涉案人员之多、范围之广,令人震惊。行贿人员大都“用钱铺路”,上至局长、监理,下至出纳、保管员,逐一“打点”,堪称集体权力寻租的标本。
据了解,2013年贵州省黔东南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水利系统窝案、串案涉及5县33人,其中受查处的包括州水利局副局长1人,县水利局局长5人、副局长3人,涉及公务人员17人。
另据了解,2012年至2013年,江西抚州检察机关查办水利系统窝案、串案21件,受查办的涉案人员24人,其中县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9人。
单次受贿少,累计受贿多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程关松认为,一些水利系统的弊案大都集中在农村小水利建设项目上,其特点是工程规模小、资金数额少,大型工程公司通常对此不屑一顾,一些资质差的小型水利工程公司乘机进入这一领域。
“农村小水利建设点多面广,相对比较分散,仅江西一省就分散在近百个县、上万个村。”当地办案人员说,水利部门一些腐败分子正是利用这种特点,在每一个小水利工程上“小宰一刀”。
例如,贵州一少数民族自治州水利局冯某几年内收受贿赂110多万元,这些赃款来自32人69次贿赂,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
“一些小水利工程项目金额不大,不容易引起国家重视,但由于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每个项目都可以吃、拿、卡、要,单次受贿少、累计受贿多,最终成为巨贪。”程关松说。
肥了“蛀虫”,苦了百姓,由于贪腐等原因,一些水利工程质量下降。2013年6月,记者在黔东南州黄平县看到,库容为12万方龙井水库库底开裂已经干涸,成为病险水库,再加上时值大旱,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出现困难。据统计,仅“十二五”期间,贵州就有4座中型、400多座小型水库纳入国家病险水库规划。
三道防线失灵,亟待加强监管
一些地方水利系统弊案频发,问题出在哪里?据办案人员分析,主要原因在于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三道防线的失灵。
一是自身防线瓦解。“收钱的时候我也犹豫过,当天就把钱退回去了。”贵州省雷山县水利局局长金某第一次接到6万元贿款时并没有动心,但对方第二次将钱送来并表示只是一点“小意思”,金某这才将钱收下,以至于一发不可收拾并最终身陷囹圄。
“从水利系统的贪腐案件来看,行贿人员大都以‘温水煮青蛙’方式慢慢瓦解一些官员的自身防线。”冯剑平说,一些官员开始时抽别人一包烟、喝别人一瓶酒,久而久之,小钱变大钱,小贪变大贪。
二是“一把手”权力过大。黔东南州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说,从当地查办的5个县水利局“一把手”案件来看,工程项目建设基本都是一个人说了算,班子成员互不监督,单位干部职工对于“一把手”交办的违规事情不敢不办,有时还帮助其违法乱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我国许多部门是行政首长责任制,或者是分管领导说了算,这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权和审批权沦为个人特权,因此有必要将一些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程序、要求等向社会公开,让监管和审计部门对此项目“心中有数”。
三是基层纪检监督难度大。办案人员认为,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与党委政府“一个锅里吃饭”,监管力量有限和话语权缺失比较明显。
“我虽然是纪委书记,但也是党委班子的成员,怎么敢不听‘一把手’的话?”西部一位乡镇纪委书记说,基层纪委同级监督比较困难,除非相对独立或实行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