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办理出生证明禁止设前置条件

2014-05-15 13:15:00 来源:新华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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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山东频道5月15日电(记者王海鹰)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近日下发通知,提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山东省卫计委明确提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如签发机构拒不受理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签发资质。

  山东省卫计委表示,签发机构签发人员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出现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改动新生儿出生信息、办理伪假《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故意使用伪假证件、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属实,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受理但不受理或督办不力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今年2月,山东省公安厅发布通知指出,《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人口登记的法定证件,无需村居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落户介绍信。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造成“黑户”。 此举一出,社会曾担心一些地方会把拖延或拒绝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对违反计生政策人群的惩戒措施。(完)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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