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11.5万余人受益
本报济南讯 5月6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自4月1日起,济南市再次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11.5万余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因此而受益。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高新区由月人均480元提高到51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450元提高到48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500元提高到3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4700元提高到53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900元提高到3400元。济南市为彻底杜绝城乡低保的关系保、人情保,实施了农村低保长期公示制度、低保村(居)听证评议制度等,与有关部门开展了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混”入救助群体,打造阳光、公开、透明低保。
据了解,此次对农村低保标准的提高幅度,是历年来最高的一次。今后将逐步减少城乡低保差异,最终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的目标。济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农村低保始建于1998年。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城市低保先后15次调整保障标准,从最初的月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现在的510元,保障范围也由最初的“三无对象”覆盖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低保标准历经十次调整,从最初的年人均不低于500元提高到现在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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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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