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奖励环境改善县区,"中下游"没奖金
近日,济南市财政局和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济南市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分别设立污染物总量减排奖、环境管理奖、水环境质量改善奖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奖4个奖项,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作为年度奖励专项资金,对每个奖项考核结果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
每年1000万专项奖励资金,仅半数县(市)区能拿到奖根据《办法》,济南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对象为六区三县一市和高新区,对每个奖项考核结果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考核设两个基本考核单元: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为第一基本考核单元;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章丘市为第二基本考核单元。
济南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作为年度奖励专项资金,在每个考核单元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其中:污染物总量减排奖总奖金200万元,各奖级奖金分别为40万元、35万元、25万元;环境管理奖总奖金300万元,各奖级奖金分别为60万元、50万元、40万元;水环境质量改善奖总奖金200万元,各奖级奖金分别为40万元、35万元、25万元;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奖总奖金300万元,各奖级奖金分别为60万元、50万元、40万元。考核实施月通报、年考核,奖励资金每年兑现一次。
四项奖励考核指标“事无巨细”,临时性重点工作纳入环境管理奖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类,考核得分各占总分25%的权重。对4类污染物均考核年度减排工作量、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和年度实施减排项目数3项指标。
环境管理主要考核环境监测管理、环境监察、环境安全防控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等4个方面,占总分的权重分别为30%、30%、20%和20%。对考核年度内组织开展的临时性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环境管理奖。
水环境质量改善考核,主要对各县(市)区、高新区重点河流出境断面的水质现状及水质同比改善率进行综合考核,两者各占考核得分的50%。考核以断面水质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指标浓度为考核依据,权重各占50%。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考核,主要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及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率进行综合考核,二者各占考核得分的50%。考核以大气环境中的PM10、PM2.5、SO2三项指标浓度为考核依据,权重分别为40%、30%、30%。
山东省2007年12月出台《办法》,四项奖励奖金专款专用《办法》规定,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以及污染防治等支出。擅自更改已批复的项目方案或其他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07年12月,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设立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以奖代补”资金,自2008年1月起执行。考核奖励办法共设污染物总量减排奖、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监管奖、重点河流(河段)水质明显改善奖和设区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奖等4个奖项。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对辖区年度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取消获奖资格。(大众网 马俊骥 张豹)